[:zh]議員違誓停職 理應同步停薪[:]

[:zh]立法會上周完成審議《二○二一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草案除了規定區議員須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亦授權律政司司長可在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任期內,向法庭提訴指控某位議員違反相關誓言。就此被指控的議員須即時停職,直止法庭裁定該人是否真正違誓為止,但期間相關議員亦有權向法庭申請解除停職。

草案又規定,被停職的議員將不能出席立法會或區議會的大小會議、不可使用相關議會設施,亦不得用議員身份公開發言及舉辦活動等等。然而,對於被停職議員能否繼續支取議員酬金及各類津貼,草案則未有作出規定,令到這些涉嫌做出有違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行為的人,有可能可在數以月計、年計的訴訟期繼續支取薪津!

政府解釋,草案就停薪問題「留白」,是為了尊重立法會和區議會自身的薪津安排和停職機制,問題是區議會根本沒有相關機制,區議員的薪津安排向來是由民政事務局和民政事務總署處理。立法會的相關機制,也是在二○一六年爆發宣誓風波後才匆匆制訂,期間花了數百萬元公帑徵詢法律意見和打官司追薪。

更重要的是,一六年人大釋法清楚訂明,不符合宣誓要求的議員將「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議員薪津應屬「相應待遇」之一,政府有責任在草案貫徹落實有關法定要求,不應將停薪問題卸責他人。

因應筆者等多位議員的意見,政府答應對草案提出修訂,訂明被停職議員應同步被停薪,惟執行細節仍有待立法會和民政局制訂。筆者希望有關工作可盡快完成,不要等到有議員根據新規定被停職、就薪津問題出現爭拗後才慢慢開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