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供給真正需要人士使用,故對於濫用,如虛報資料,入息、資產、家庭狀況等等,應嚴加查辦;筆者於年初曾撰文要求政府嚴打濫用公屋,助力有需要市民「上樓」,當中著墨較多為針富戶政策,以及多加採用大數據等的管理和監督。
現屆特區政府著力加強打擊公屋的濫用,由去年10月截至今年1月中,短短約三個月,房屋署在今個年度已收回2,200個公屋單位,可見濫用情況非「冰山一角」。其後房屋署繼續加大力度抽查公屋租戶物業申報、資產審查,包括內地及海外擁有的物業等,亦計劃與運輸署合作,提供公屋租戶資料,以便審查租戶是否擁有名貴車輛,有否超出資產限額,是否涉及瞞報或作出虛假聲明等。
然而,近日有傳媒報道,有部分公屋戶違規在網上放租,如查為事實,政府必須嚴肅處理,對濫用公屋社會資源的作為不能姑息。
根據現時條例,公屋租戶在未經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同意,無論有否收取租金,都不可以將單位轉租給其他人,或分租單位,否則屬違法行為,房屋署可視為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資源,在不予以警告下而終止租約。
至於已購入公屋的業主,又是否可以出租公屋,答案是可以,但前題是要先補地價。如未補地價出租單位,租客同屬違法,故不能忽視。地產代理監管局(地
監局)早在2021年已發出指令,提示地產代理不要接受這類放租盤,同時應主動舉報。
基於一些理由,政府過去於查核方面力度較低,令到部分人士心存僥倖,認為被查到的機率不高,加上違規也少有收回單位,多口頭警告、糾正了事,故阻嚇作用有限。
另外,房屋署亦要加強管理人員的培訓,對知情不報或視而不見的員工,設有賞罰機制,提高效率,提供巡查客觀標準的指引,減少違規出租的情況。
此外,亦可借助公眾監察,不管具名與不具名的舉報,亦應重視。通過各方的協作,令公屋資源不被濫用。
政府要加強宣傳及教育,令公屋租戶或業主清楚如違規出租單位的行為屬違法,單純以為分租等可以家庭帶來額外收入;至於租客只考慮平租,未有考慮風險以及已違法,故加強宣傳,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