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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拓文化藝術場地空間

香港面對嚴竣的土地問題,除了房屋不夠用地,商業、運輸、以至是文化藝術等場地,同樣匱乏。要在有限的土地資源,解決各個範疇對土地的渴求,並不容易。但要在有限的土地資源,滿足人們對於文化藝術的渴求,又是否完全不可行呢?

香港一直以來被扣上「文化沙漠」的帽子,不是因為沒有文化出現,而是未能夠讓文化生存及發展。無他,本港的文化及藝術團體,長年面對空間不足的問題,尤其是規模細又沒有資助的團體,缺乏表演及排練場地。當我們開始歸究「土地問題」的時候,翻查資料,現時全港有大約1,400幢工廈,其中370多幢屬單一業權,近半數樓齡超過31年,工業活動逐步減少,漸多空置樓面,但偏偏未能接上藝術空間需求這個缺口。

早於8年前,政府大力推動活化工廈政策,列明會提供更多樓面予文化創意產業,吸引不少藝術工作者及團體進駐,尋找創作空間,惟6年過去,政策未有達到「活化」原意,卻不斷推高租金,最終團體敵不過高租撤走,藝術創作變成南柯一夢,取而代之,是有較高負擔租金能力的玩樂場所。

我是支持開拓更多場地予文化藝術及體育界,但硬件以外,我認為更重要是在軟件上提供更多空間。就活化工廈政策而言,我一直不認同單以免補地價方式進行,導致大部分利益最終歸於業主或發展商,我認為,應該要求業主將一定數量的改裝後樓面,以象徵式租金租予政府,再由政府將樓面以可負擔租金,租予需要扶持的藝術文化團體,這樣既能控制租金水平,亦不會影響物業價值。

另外,隨時代的轉變,工廈的使用模式已不能同昔日相提並論,工廈用途限制也應該要有重新定義,全面考慮社會需要、配合發展。據現行的條例,藝術工作室是不能提供服務或貨品,包括興趣班、講座及排練場地等,理由之一是吸引訪客人流會增加消防風險。我認為,在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下,政府應該放寬限制,包括地契、城市規劃用途,「拆牆鬆綁」,擴大「藝術工作室」的定義,允許「創意工業」及其他新興工業可以合法使用工廈單位,讓供應與需求得以銜接。

相比興建住宅,文化藝術康體的設施設計、佔用空間也相對有彈性,除了現成的舊有建築物,本港不少地塊其實也可以一解相關團體的燃眉之急,且看看啟德舊機場用地,自97年起「曬太陽」十幾年,至2012年才首度有住宅地皮推出;又例如葵涌公園,逾25公頃用地,2000年完成修復後一直「龜速」發展,至今尚未完全開放,曬足 17年太陽,更被審計署兩度批評浪費。

同樣例子可以說「一隻手都數唔曬」,佼佼者還有香港迪士尼樂園,其東面一幅60公頃、即相當於5個香港大球場般大的土地,是政府預留供樂園作第二期發展,認購權長達20年,惟樂園擴建速度緩慢,第二期用地一直丟空至今9年。

在本人提出相關的口頭質詢後,於本星期初,政府終於有所行動,計劃將樂園第二期部分空間,開辨鮮花主題公園,我樂於聽到此進展,因為總比將土地閒置「曬太陽」好,但作為長遠規劃,我認為應收回該幅土地,發展成其他遊樂設施,從而騰出市區的私人遊樂場用地,解決房屋問題。

其實,政府對於個別地塊的長遠發展年期,是估算得到的,為何政府不好好善用這些空置用地,以短期租約方式出租予文化及體育團體呢?

面對「有地無人用」,土地資源運用無法與時並進,我為此是感到十分可惜。我亦期望,政府能採取更加開放、靈活的態度,善用及分配土地資源,別讓本港的藝術文化發展因為空間不足而裹足不前。

主席,本人僅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