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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主席,我發言係支持《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二讀。我唔係法律專家,亦冇加入負責審議呢條草案嘅法案委員會,今次係有感而發,希望協助澄清外界部分嘅歪曲抹黑,說好香港嘅法治故事。

有部分反華媒體將條例草案形容為幫《港區國安法》「加辣」,令到特區政府可以「輸打贏要」,上訴翻案,又質疑中央喺制訂《港區國安法》時係咪睇漏眼,出現法律漏洞,因此要急急修例「補鑊」,呢啲全部都唔係事實,全部都係抹黑!

今次修例內容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係部分係針對高院原訟庭法官,因某啲理由而判定刑事案件中嘅被告「無須答辯」,英文叫做no case to answer,並下令陪審團宣告被告無罪時,容許控方就法官可能出現嘅法律錯誤提出上訴。有關法律問題其實存在已久,完全與《國安法》無關,但點解等到依家先至修例呢?

據我了解,事緣去年先後有兩宗案件,兩宗都係販毒案嚟嘅。案中法官因為某啲法律技術理由,裁定有關被告人無須答辯,當庭釋放。好多人都認為有關裁決有問題,包括案中嘅陪審員,都好罕有咁喺庭上質疑在席法官嘅決定。但根據現行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控方喺呢種情況之下,係冇任何途徑可以申請上訴或要求案件重審,令到一啲睇落明顯可能有罪嘅被告人,都可能因為單一法官嘅犯錯而逃出法網,逃之夭夭。事實上,上述兩宗販毒案嘅被告,喺判決之後都立即離開咗香港。

今次修例嘅第一部分建議,就係容許控方就呢種情況提出上訴。上訴唔代表一定贏嘅,可以贏,亦可以輸,但起碼有多一個機會,畀上訴庭重新去審視相關下級法官嘅決定,而唔係單靠一位原訟庭法官說了算,冇任何可以糾正錯誤嘅機會,讓公義有更大嘅機會得以彰顯,因此我係支持有關修例建議。

正如政府當局指出,有關法律問題係源自英國,英國早已修訂咗相關程序去堵塞漏洞,今次香港修例亦係參考咗英國嘅做法。如果有人要批評咁係「輸打贏要」,就早應之前向英國政府提出。

草案嘅第二部分修例建議,同第一部分係性質類似嘅。現時由高院原訟庭審理嘅刑事案,一般都設有陪審團。如果法官喺引導陪審團時犯上法律錯誤,係可以提出上訴嘅。若然上訴得直,上訴庭一般會下令將案件發還重審,而有關重審並不會視作違反「一罪不能兩審」嘅普通法原則。

不過,對於只係由高院原訟庭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嘅國安法案件,則無論法官因為乜嘢原因而裁定被告無罪,根據現行法例,控方係冇任何渠道申請上訴,只有被定罪嘅一方先至可以上訴。呢種情況即使出現喺一般嘅刑事案件,大家都會覺得係唔公道,唔合理嘅,更何況係涉及國家安全嘅案件呢?

草案建議按照第一部分建議嘅相同原則,為相關國安法案件制訂上訴機制,係順理成章嘅做法,支持亦係理所當然。同樣,有得上訴,唔代表控方一定會贏,但可以有多一個機會同渠道糾正錯誤。好似最近一宗引起社會關注嘅工程質量案件咁,法庭已裁決被告有罪,但判罰畀人覺得過輕,都有好多人要求政府提出上訴,唔知咁又算唔算係「輸打贏要」呢?

主席,香港嘅普通法制度同法治傳統係源自英國,呢點大家都唔會否定,但唔代表相關嘅法律同司法制度就係毫無錯漏,毋須改進。希望律政司,以至整個特區政府,都會更有前瞻性咁,不時檢視各項法律同制度。尤其係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等重大事宜,要因應新嘅時代同新嘅情況,不斷優化改進。本人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