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就香港有大量批出土地契約期,將於未來數年至2047年期滿如何處理的問題,多年來都受到社會各界關注,根據局方統計,由現時至2047年6月底期間將會有數以萬計的地段嘅地契期滿需要處理。
今日恢復二讀嘅《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就是旨在提供一個地契續期嘅新機制,授權地政總署署長藉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相關地契續期,而無需按照現時一般做法與每一地段業權人商討續約條文及逐一簽立新地契。
根據條例草案建議的安排,不但可以節省行政人手和資源等支出,亦大幅度簡化有關地契續約的程序,更有效率地處理大量到期續期的地契。條例容許政府採用「負面清單」的方式,將只有不獲續期的地段在「不予續期列表」中逐一列出。其他一般用途地契將自動獲政府續期50年而毋須額外補地價,但相關業主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金額。有關做法是值得支持。
有部分人士關注,條例建議保留政府租契續期嘅全權酌情的做法,及其行使決定考慮的法理基礎。當局表示,一直以來,政府都係按照1997年土地政策處理沒有續期權利租契的續期事宜,地政署長作為政府的土地代理人,有權對政府租契作出各項決定,包括批出、修訂、延續或終止任何政府租契,而今次《條例草案》只係改變續期的方式,並唔會改變署長係租契續期或不續期的完全酌情決定權。我認同保留有關酌情權,避免任何改變可能產生不能預示的影響。當然,地政署長於行使有關權力相信亦會考慮合理性及一致性,不然亦可能會面對司法覆核的挑戰。
除此之外,有建議指若所需續期的用地,過往多次涉及違契問題,而屢勸不改,例如僭建、違反用途等,政府會否行使完全決定權,唔批准有關續期。本人認同如有嚴重違契情況而屢勸不改,署長應慎重考慮應否批准其地契續期,當然我亦理解,現時已經有相關條例就僭建、違反地契用途、霸佔官地等方面的執法,包括:《建築物條例》、《城市規劃條例》及按地契收回土地等。但無可否認,現時就有關情況,相關的執法的效果,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間,有必要政府作出檢討以加强執法力度及效果。
主席,追查資料,香港回歸前政府同樣面對相關大量於1997年6月底土地地契到期要續期的問題,當時政府於1988年訂立《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解決相關土地續期問題。因此我樂見就大量的土地地契將於2047年到期,特區政府提出現時審核的《條例草案》,大部分地段於2047年租期到期的地段,於超過20多年前清晰了續期的安排,掃除相關不明朗因素,有利各持份者計劃將來,亦令大眾不需要擔心有關土地物業,例如在銀行按揭不明朗的情況,維持物業市場和營商環境的穩定性,另外有關負面清單將會在地契到期前6年通過刊憲列出,亦回應了市場的訴求,值得支持。
主席,本人謹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三讀、和政府提出的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