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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主席,我從事房地產業務多年,對於《建築物管理條例》有很深的感受,最初制定《條例》的目的,主要是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使到業主根據條例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並亦就法團的權力、責任和舉行會議的程序作出規定,讓業主有所依循,方便法團的運作,以便更有效管理自己的屋苑或大廈。

然而,法例實施多年,發現不少短版,存在優化空間。就此,政府當局於過去多年,著力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訂多次諮詢業界及社會大眾,聽取意見,但鑑於不少議題均涉及相當複雜性,爭議性的問題,需要較長時間處理。

故今次政府當局採取了「先易後難」的做法,提出相對較少爭議項目的修例,若今次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我希望政當局就其他較複雜和具爭議性的問題,盡早提出建議,修改相關條例。

就今次修訂主要對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大額採購,訂立多項限制,促使小業主更大的參與,冀能委任優質承建商及顧問公司,減低圍標的風險。包括可採用市建局的「招標妥」的服務,透過電子招標平台,使到已登記的承建商,可在一個免受干擾的情況下投標。

主席,就如何促使小業主更積極參與管好自己的大廈,做好維護,令大廈環境得以保持,改善,存在不少問題,包括成立法團的門檻,通過委出管委會及其權責等等,如何令業主齊心,做出成效。除通過條例的適切修訂,民政事務處的積極協助亦必須加強。過去多年,民政處在協助三無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成效未見顯著,於推動和鼓勵業主更積極參與樓宇維修保養,屋苑日常管理工作亦有唔少的提升空間。

*多年來政府透過強制驗樓計劃,促使樓宇進行檢測及修葺。但不時有報道指大型維修工程費用過高,當中可能涉及貪污,甚至是集團式的合謀,以高價獲取樓宇維修工程合約。政府除加強執法,懲處違法者之外,業主方面亦應盡責參與,督促相關承建商、專業顧問及物管公司履職盡責*。

過往,物業管理公司的質素參差不齊,*近年,在物業監管局成立後,物業管理公司須領有牌照,受到一定程度的規管,質素將持續提升。但未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屋苑,即使管理公司服務不理想,要更換往往也不容易*,尤其涉及撤換公契經理人,因此不斷有人要求修例,包括訂立公契經理人酬金比率合理上限、提高開支及收費的透明度以及更改公契,尤其是早期訂立部分欠缺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條例的要求等。

主席,*要做好大廈的維修保養,我多次建議為大廈或屋苑設立維修基金的重要性,同時通過每月從管理費中抽取小部分以加大基金的儲備,用以支付大廈的定期維修開支,為樓宇維修「積穀防饑」。否則,在屋苑需要進行大維修時,小業主便要籌集一大筆錢來支付維修費用,除了在金額及涉及工程範圍等引起爭拗外,令大維修工程難以有效展開,導致部分小業主面對財政壓力*。另外,亦使到不少預防性的維護工程更難實施,令到失修情況日趨惡化,維修費用不斷增加。

以上的種種問題,本人期望政府能多加以關注,在新一輪的條例修訂,善加處理,就「三無大廈」,政府應多走一步,積極協助這些大多數是由長者居住或擁有,住客眾多的舊樓組成業主立案法團,透過「聯廈聯管」,共同聘請管理公司,攤分管理費用,強化日常大廈管理,維修保養事宜,讓市民享有更佳的生活環境。

主席,本人謹此陳詞,支持條例草案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