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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孟子嘅《論四端》,強調「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講述見到一個嬰兒即將跌落井,相信任何人都會有惻隱之心去嘗試阻止。但偏偏有啲成年人就係缺乏咗呢種基本嘅人性,簡稱就係「冇人性」,連幾歲嘅小朋友、以至BB仔都虐待,拳打腳踢、性侵犯、甚或唔俾嘢佢食,令佢哋挨餓。當中好多施虐者更係受害兒童嘅親人,甚至父母,行為實在令人髮指。

好多虐兒行為並非一朝一夕,而係長年累月,暴力同傷害程度往往隨時間而升級,最終演變成不可挽回嘅慘劇。但過往香港有多宗案件都顯示,喺兒童長期受虐期間,一啲經常都接觸佢哋、唔少係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嘅人士,包括教師、社工、醫護人員等等,對有關暴行同受虐跡象視而不見,冇嘗試去阻止。就好似見到個BB就快跌落井都唔理,冇咗「惻隱之心」同「是非之心」。根據孟子所講,呢啲係「非人也」,即係唔係人。

我哋今日恢復二讀嘅《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正正係要處理呢啲「非人也」嘅行為。透過立法方式,強制25種工作上不時有機會接觸受虐兒童嘅專業人員,如果佢哋見到有懷疑虐兒嘅行為,喺冇合理辯解下唔向當局舉報,就有機會干犯刑事罪,嚴重嘅可能會被判監。對於有關立法原則同建議,我個人係非常支持,並認為政府一早就應該咁做,依家做似乎已係太遲同太少。

有部分受影響業界人士認為,佢哋每日都面對大量學生、病人或嬰兒,工作量大,而且往往未必長期跟開同一批細路,有時可能真係會睇漏眼,以為一般嘅家居意外,或者純粹係細路比較內向或活躍,甚或誤以為已有其他專責人員跟進緊,因而冇主動舉報。亦有部分人認為,真正向兒童施虐嘅又唔係佢哋,佢哋最多只係知情不報或疏忽漏報,使唔使罰得咁重呢?

其實條例草案已向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咗多重嘅保障,目的係促使大家做好份內工作,保護好我哋嘅兒童,而唔係想喺出事後搵代罪羔羊。當中包括訂明要有「合理懷疑」同可能造成「實質傷害」先要強制舉報。如有關人員真心以為已有其他人舉報咗,可作為辯解嘅理由。草案明文禁止披露強制舉報人嘅身份,舉報人亦唔會純粹因為作出舉報,而被他人控告或違反專業保密守則,以免有人因為擔心出現誤會、誤判,或者憂慮會被人報復、投訴而不作舉報,最終釀成慘劇。

我想強調任何專業,以至行業、職位同工種,但凡涉及其他人嘅生命、安全同健康,都肩負住一定嘅責任。例如我哋建測規園界嘅「認可人士」,佢哋負責嘅工程有咩冬瓜豆腐,違法違規,即使出事嘅環節佢哋自己冇第一身參與,最終都可能會負上責任,影響專業資格。

我哋G19嘅陳振英議員亦指出咗金融界嘅情況,洗黑錢嘅雖然唔係相關銀行職員,但如果佢哋對懷疑洗黑錢交易知情不報,或者視而不見,就可能要負上刑責,面對嚴重嘅刑事罰則。所以對於我哋依家講緊,係嗰啲冇能力保護自己嘅兒童,其他成年人,尤其係相關專業人員,仲有政府官員同立法會議員,就有更重嘅責任去協助保護佢哋。

事實上,正正因為草案對強制舉報者提供咗多重保障,舉報機制基本上係報咗就冇事,唔會因為錯報咗而負上後果,會唔會鼓勵咗啲人係又報,唔係又報呢?最終導致舉報個案海量咁增加,而大部分可能都並非涉及虐兒,影響咗相關社福同執法部門,對一啲真正虐兒個案嘅調查同跟進。

我覺得舉報增加嘅情況肯定會發生,當局話已經準備好增加人手,以及用作暫時照顧懷疑受虐兒童嘅住宿設施。有關回應引起我另一個憂慮,就係社署嘅相關人員,會唔會同樣為咗保障自己,而係唔係都將有關兒童,從佢哋父母、親人身邊帶走,對兒童造成另一種傷害。記得早前發生嘅「童樂居」事件,兒童被帶離父母身邊,由相關機構照顧,但最後同樣受到虐待。

我希望勞福局局長同社署署長會正視有關問題,向相關個案處理人員給予適切嘅指導同支持,確保佢哋有能力、同有承擔咁作出專業判斷,以及通過精簡程序嚟加快處理預計將大量增加嘅舉報,真正將兒童嘅福祉、將保護兒童免受傷害放喺第一位,而唔係只顧住保障自己。

最後係有關罰則問題。草案原建議只有一層嘅最高罰則,喺無合理辯解下蓄意隱瞞或漏報懷疑虐兒個案,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同監禁3個月。政府其後因應部分議員嘅意見,提出修訂,建議引入兩級罰則,只有案情嚴重、經公訴程序檢控嘅個案先至有機會判監,其他個案只會罰款。我個人對此係有所保留嘅,擔心係咪有足夠效力。對於田北辰議員提出,將嚴重個案嘅最高監禁刑期由3個月提高至12個月,我覺得係有一定道理。

主席,我必須強調,有關監禁刑期只屬法定最高罰則,法庭喺量刑時會考慮個別案件同被告人嘅情況。我記得勞福局幾年前游說建造業界,叫我哋支持修例大幅提高多項職安健罪行嘅最高刑罰時,亦強調要有足夠阻嚇性,以及要相信法庭唔會亂咁罰人,點解依家又唔採用相同嘅原則及說法呢?

不過,由於我並沒有參與今次嘅草案詳細審議,唔敢肯定我對相關修訂嘅理解係咪已經好透徹,因此我對局長同田議員有關最高罰則嘅修訂都會棄權。主席,本人謹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