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十二通緝犯潛逃 置法紀於不顧[:]

[:zh]12人被捕、12人偷渡、12人「送中」,是最近在網絡搜尋器上最常見的用語,講的是12名現時被通緝疑犯,於偷渡離港時被內地執法人員拘捕。明明12人都是通緝犯,從來都只會說有通緝犯潛逃海外,是逃犯,為何如今卻有人將他們變為受迫害的民主英雄。

掛民主招牌目空一切

該12名通緝犯涉嫌在港觸犯法例的行為,包括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涉嫌製造或藏有爆炸品,涉嫌干犯縱火、暴力事件、傷人等,他們有的當時已被通緝、也有正在保釋候查。換言之,這12名疑犯,是明知自己犯法,選擇偷渡離港,逃避法律責任。

如果他們真是要違法達義,甚至不惜以身試法,以暴力行為迫使特區政府推動他們口中的民主,理應一、自首,以彰顯他們尊重法治體制,即使犯法,也願意接受懲處;二、若不願自首,在被拘捕之後,亦應依照法律程序接受審判,如果證據確鑿,犯法便接受懲罰,如無犯罪,亦可以還自身清白,而不是潛逃海外,逃避法律責任,罔顧法紀。

香港正面對政治掛帥,掛著所謂「民主招牌」便目空一切,甚至罔顧法治,令香港法治根本受到動搖。弱勢政府,就連特首林鄭月娥被問及有關12逃犯時,都這樣形容:「有十二位香港居民被拘留在內地」、「這十二人以不合法途徑離開香港」、「現時全部都應該被警方通緝中」,特首竟然都要顧左右而言他,為何不按事實表述,「這12名通緝犯」、「這12名逃犯」。

或許有反對派的法律界人士會話,香港是行普通法,奉行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一日未經審判證明有罪前,推定其為無罪,又點可以未審先判,指他們有罪。不過,該12名嫌疑犯,確實選擇不接受法律審判,棄保潛逃,偷渡離開香港,目前也正被通緝,叫他們通緝犯和逃犯,實在名符其實。

家屬應提供蛇頭資料

更荒謬的是,報稱通緝犯的家人到警處報案,要求警方提供逃犯出走的路線,確保他們不是在香港水域被捕。其實警方應依法辦理,邀請其家人到警處協助調查,提供任何相關線索,如蛇頭的資料、逃亡路線等等,以防再有逃犯出走。當內地完成其司法程序後,包括刑罰後,便要求按慣常做法,把通緝犯押送返港,接受香港法律的制裁。

試想想,如果這些通緝犯依照保釋條件留港、如果這些通緝犯不棄保潛逃、如果這些通緝犯不逃避刑責,願意承擔責任,就不會因偷渡出境被捕。

再講白一點,若以民主之名,可以投擲汽油彈、縱火、堵路、破壞任何公共設施,甚至襲擊與自己政見不同的商舖時,如果這些人得逞不被追究,香港的民主自由可以說是已經淪亡了。民主自由是貴乎可以接受不同人有不同意見,不會只顧爭取自己的理想自由,而踐踏其他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