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十月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修正草案,今年一月一日起在內地實施,內容包括規範出席升旗儀式的禮儀;訂明不得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或國徽;規定破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或國徽,須按當局指定的方式收回處置;禁止將國旗或國徽用於商業廣告或註冊外觀設計;以及要求在中小學與媒體推行有關國旗和國徽的教育。
《國旗法》及《國徽法》早於九七回歸當日,便通過《基本法》附件三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當「母法」已作修改,特區自然有責任盡快提出草案,相應修訂本地的「子法」–《國旗及國徽條例》。而除了配合國家修例,特區政府亦因應去年中通過的《國歌條例》,對實施逾廿四年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同時作出更新和完善,包括提高侮辱國旗或國徽罪的罰則及延長其檢控時限等。
立法會就修訂草案進行審議時,筆者與多位議員都對特區履行憲制責任及更新過時法例予以支持,但就質疑為何同樣有廿四年歷史的《區旗及區徽條例》未有一併更新?須知該兩項法例如同「孖生兄弟」,大部分條文及用詞都一式一樣,為何一條須作更新、另一條卻不作修訂,這樣會否影響相關的執法及檢控工作呢?學校進行國情教育時,是否只須教導學生認識國旗和國徽,而毋須了解區旗與區徽呢?
可幸的是,當局很快便對議員的批評作出回應,承諾在下個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筆者希望不論是訂立新例或修改舊例,尤其是有關國家尊嚴和安全的法律,政府必須更加積極、主動及有先見之明,不能「踢一踢先郁一郁」,等到問題出現或中央出聲後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