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尊重人權[:]

[:zh]立法會最近有議員無視警隊對香港社會治安和安全作出的貢獻,提出議案,要求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供大眾查閱警員的過失和被投訴的資料,為大部分議員反對,最終議案遭到否決。

我特別提及這個議案,是恐怕議案內容會混淆視聽。因為該議員的邏輯,是基於近年有警員干犯刑事罪行案件,而又認為投訴警察課及獨立的監警會

未能公平、公開、公正處理投訴個案,故此要設立警員操守資料庫,供大眾查閱警員的過失和被投訴的資料。

若邏輯成立,我們是否可以引伸到各行各業呢?譬如把警員代入為醫生、教師和社工,近來醫療、教育、社福事故頻繁,部分人又認為相關部門未能公平、公正、公開處理投訴個案,那麼又是否要設立醫生、教師及社工操守資料庫,供大眾查閱醫生、教師及社工的過失和被投訴的資料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為你是警員、醫生、立法會議員而有任何分別,犯事之後,都要面對應有的懲處,而他們亦有改過自身的機會,如果因為其職業而披露他們的犯事資料或過失,根本就有違公平原則;如果話要公開所有人的過失和被投訴的資料,公理何在?

《經濟學人》去年底發表了年度最安全城市排名,香港排第9,原因是香港有可靠的警隊,保衛香港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當然無論任何的機構或團隊,都可能會有不良分子,但根據警方的數字,過去3年每年平均因定罪而遭免職的人員為11人,佔警隊2.9萬多人編制的0.00037%。

如果為極少數的害群之馬,而要設立一個操守資料庫,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會否有違人權。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4 規定: (一)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二) 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障之權利。

歐洲人權法庭曾裁定,即使刑事定罪是公開作出的,但有系統地收集,並儲存於由國家機關持有的檔案中的刑事罪行紀錄,就人權公約而言仍屬「私生活」範圍內的事宜。更何況搜集的不一定是刑事罪行,而只是涉及一些過失或被投訴的資料,這樣極有機會抵觸人權公約。

人誰無過,既然已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知錯能改,我們應多加鼓勵,幫助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