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陽光綠意透進來 誰享公共空間?

[:zh]今年是時代廣場公共空間訴訟事件十周年。十年前,這個本來屬於市民的公共空間被揭發業主涉及未履行公用契約規定而擅自將該空間出租牟利,政府因此採取行動,入稟法院向業主索償;與此同時,一群藝術家以不同形式在該處表演,以示抗議。十年來,這個位處鬧市中的空間成為市民的休憩場合和藝術家施展才藝的舞台。

然而,十年後,時代廣場卻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至10 月初法院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音樂人李冠傑和其他表演者在該廣場的公共空間進行街頭表演。自此,這個曾經「名噪一時」的廣場空間問題再引人關注,並引伸出一系列問題:禁制令下的「公共空間」如何淪為規範空間?街頭表演者失去了「舞台」後,又可到哪裏再覓場地?而市民該如何享用公共空間?等等。

探本溯源,如何定義及規管公共空間,屬管理者與使用者的權責問題。港府卻未制定統一政策,亦未公布訂立標準,多年來,跟各發展商訂立的契約更各不相同。政府雖在不少私人管理地方劃出公共空間,惟多個綠化為園景的政府建築物範圍卻沒開放予公眾使用,且各區做法不一。

理想的公共空間應促進社區不同社群交流,《香港01》記者與關注團體實地考察,了解本港多個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的「量與質」。寸土寸金的香港,可有開放的公共空間真正發揮功能,讓市民在人口稠密的城市中喘氣憩息?

園景平台封塵五年 綠洲竟遭隱匿研究員:若無安全問題應對外開放若以網上衛星街道圖,模擬從高空鳥瞰,會發現港島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主體建築的延伸平台,有一個從未對外開放的「隱形空間」。這個城中「小綠洲」以園景設計,末端呈圓形,中間有一個環形中空位置,外側栽綴綠色植物;頂端則有兩個出入口,扣連起泳池的主體建築。

悉心打理灌溉 大門卻牢牢上鎖曾於泳池工作的前員工表示,泳池的東翼公眾席對外開放,西翼公眾席則只在學校水運會或大型游泳比賽時才開放。即使西翼公眾席開放,但由公眾席通往平台的門仍是牢牢關上。該園景平台平日有職員負責打理及灌溉,每年亦有定期維修保養,但自落成後一直未有開放予公眾。

《香港01》記者曾到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了解,通往西翼公眾席的通道只有泳池職員才能內進。有泳池職員表示:「署方是否只是怕麻煩,懶於管理,不想應付人流而上鎖?這裏明明是公眾地方,輪椅人士都去到,公眾人士容易到達,且耗費金錢興建和維修,卻未能物盡其用,是否浪費公眾資源?而且其他泳池都有綠化平台跟公眾看台相連,市民不用付費進泳池也可以使用,為何政策不統一?」記者到西營盤的中山紀念公園游泳池觀察,其公眾看台設有綠化平台,而且與其他樓層的綠化平台相通。雖然每層平台面積較小,不及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的平台大,但公眾人士可以不用付費進入泳池,亦可自由出入每層綠化平台。

此泳池鄰近中山紀念公園,平日有不少居民在附近休憩,有些人在綠化平台散步,亦有家長在子女習泳時在平台活動。

灣仔區議員李文龍表示,並不知道耗資八億元重建的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場館設有綠化平台。他認為灣仔區地少人多,即使設有佔地19 公頃的維園,但公園劃分為不同用途,例如籃球場、足球場等,若要找合適的地方舉辦小型活動亦不容易,「如果(綠化平台)可舉辦小型音樂會,有一至兩名表演者可以奏樂唱歌都好。即使辦不到,那麼美的地方,讓市民走動一下亦不錯。」建築縱添綠意 綠化準則欠清晰關注香港公共空間議題的思匯政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黎文燕認為,維園交通便利,綠化平台環境設施舒適,相當適合公眾使用,除非有安全等問題,否則應開放予市民作公共休憩空間。

港府應盡力增加市區公共空間釋放更多政府物業供公眾使用若環境及條件合適,可考慮作休憩用地—思匯政策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黎文燕康文署發言人承認,維園泳池1 樓及U1 樓層各設園景區,面積分別為約520平方米及470平方米,園內設花床栽種植物,為泳館增添綠意。發言人解釋,鑑於園景區並無座椅及遮蔭棚等休憩設施,加上園景區範圍較狹窄,部分地方緊接冷氣機房排氣口,故不適宜對外開放。署方會檢視現行安排及設施配套,探討未來是否適宜開放。不過,康文署未有解釋開放綠化平台的準則。

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的天台園景及種植區屬擴大城市綠化覆蓋面積的項目,並列於建築署2016 年可持續發展報告。署方發言人表示,2001 年起在全港多處建築物的屋頂有栽種植物,2015至2017年完成34個相關項目,除學校及醫療設施,還有市政大廈、綜合大樓及文化康樂大樓等。

與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園景天台的情況相近, 2015年建築署亦於啟德工業貿易大樓天台種植。建築署的官方網頁刊載相關資訊,並介紹辦公大樓外牆的垂直綠化,由低層伸延至天台花園,連成別具特色的「綠化綵帶」。記者以市民身份向啟德工業貿易大樓職員查詢,職員表示,天台花園設座位及花槽,但只供內部員工使用,不對外開放。政府產業署發言人表示,啟德工業貿易大樓屬政府聯用辦公大樓,其綠化天台為大樓用戶部門的共用設施,目前並無計劃開放予公眾。政府產業署亦未能就開放政府物業範圍作公共空間的政策,提供相關資料。

旺區人口稠密 休憩空間更狹隘黎文燕指出,港府未有發布有關政府建築物建設公共空間的政策,外界亦難以得知政府內部有否劃設供公眾使用的空間。她指,公共空間是公眾可免費出入及使用的地方,天橋、行人道和公共通道都可視為公共空間。

黎文燕一直關注政府制定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按該準則定義,休憩用地是法定土地用途地帶,用以提供休憩用地及康樂設施供公眾享用,例如運動場、足球場、休憩處及兒童遊樂場等。市區,包括都會區和新市鎮,休憩用地的供應標準是每十萬人最少提供20 公頃用地,即每人約兩平方米用地;惟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及綠化用地,並未計入休憩用地的供應標準。

黎文燕曾參與有關公共空間的調查,亞洲城市或國家如東京、首爾、上海及新加坡可享5.8至7.6平方米休憩用地,本港公共空間緊張,人均休憩用地僅有2.7平方米。去年思匯政策研究所公布的調查指,本港休憩用地分配不均,當中有20 個規劃區未達每人兩平方米的規劃標準,而且居民數目高達184萬,其中旺角居民的人均休憩用地僅有0.6平方米。

她認為,港府應盡力增加市區公共空間,釋放更多政府物業供公眾使用。政府建築物及屬於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若環境及條件合適,可考慮作休憩用地。

政府針對私人管理土地闢出公眾休憩空間措施訂立公用契約按發展局資料,若一些私人樓宇,其樓宇範圍內提供港鐵設施、因拓闊街道而移後樓宇,以及提供穿過樓宇的行人通道等,應劃出部分空間供公眾使用。政府根據建築物條例,按指定條件給予業主優惠或補償,在計算該樓宇的總樓面面積時可豁免計算有關空間的面積,或給予額外總樓面面積,而公用契約會列明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

訂立地契條款政府在賣地、批地、處理涉及規劃許可及契約修訂或換地的私人發展時,可能會向發展商提出訂立地契條款要求。同時,發展商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規劃時,或為增加獲批的機會,提出設立公眾休憩空間。此外,發展商就「綜合發展區」項目向城規會以總綱發展藍圖形式提出規劃申請時,城規會亦有機會加入相關條件,其後一般加入土地契約條款內。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地政總署公開截至2018 年6月為止的名單,涵蓋1980 年或以後落成而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各種設施的672 個私人發展項目,當中涉及1,044 個公眾設施及79 個休憩空間。

表演空間抗爭十年 廣場禁絕樂音街頭樂手:摧毀長久建立的默契公共空間不一定由政府管理,數以百計由時代廣場公共空間資料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分佈全港各區。2008 年業主涉未履行地契、規範公共休憩用地責任的銅鑼灣時代廣場興訟案,最廣為人知。今年正好是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訴訟事件踏入十周年,管理方在10 月成功申請法庭臨時禁制令,禁止表演者在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演出。

由2012 年已將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視作舞台的樂隊The Flame創辦人周嘉亮感嘆地說,使用者與管理者那份年月積累而來的默契竟如此脆弱。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只是其中一個指標,今年民間組織審計本港約100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發現不少公共空間的設計較封閉,公眾難以到達,其中15% 調查點的保安員更會阻止公眾作告示牌列明的「禁止活動」(例如踏單車)。

在法庭頒布臨時禁制令之前,每逢周末晚上,周嘉亮都拿着擴音器和插電木結他到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演出,並會收取打賞。周嘉亮本身經營生意,街頭賣藝並非主要收入來源,但他愛好音樂,喜歡跟現場觀眾互動,這是他最喜愛的工作。

賣藝六年,周嘉亮體察到公共空間使用者與前線管理者慢慢建立的默契,多年來彼此互相尊重。他形容:「剛開始在時代廣場演出時,管理員及警員常驅趕表演者。過了幾年,大家了解多了,加上媒體的報道令街頭賣藝者的形象提升,前線管理員及警察的態度隨之改變,大家建立了一份默契。」他續指,每次演出時,管理員會循例拍照記錄,但不會阻礙,警方則是收到投訴後要求表演者將音量調低。

直至今年8月初,運輸署正式終止旺角行人專用區計劃後,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多了一批演出者,導致管理者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時代廣場地面露天廣場作街頭表演。

時代廣場管理方呈交的證據,顯示今年8月至10 月在露天廣場多次街頭音樂表演,表演者帶同擴音設備和樂器製造噪音,即使距離表演者四米仍錄得逾90 分貝聲浪,表演者亦因此牴觸公契條款。至今年10 月初法庭頒布臨時禁制令,時代廣場的各式街頭表演活動至此絕迹。

昔日供樂手賣藝 今日僅途人往來今天時代廣場不論日與夜均不見樂手、賣藝人士及駐足圍觀的群眾,只剩下來往匆匆的途人、停下來等候朋友的市民,以及四處巡邏的保安員。周嘉亮慨嘆,多年來大家營造的那份默契在瞬間消逝。沒法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演出的日子,他拿着結他改到中環碼頭表演。

不過,隨着賣藝者演出的場地逐漸減少,表演者都擠到僅餘的舞台。他無奈說,演出者鮮有互相遷就。

大學時代曾在英國街頭賣藝的周嘉亮分享,兩地對街頭表演的取態與文化大不同。

「在英國,演出者與演出者、演出者與附近商戶都會互相協調。」而且當地設有較完善的申請制度,場地管理者亦會協助處理各式問題。

他曾在商場外的公共空間準備演唱,市政府辦公室職員向他表示,該處即將舉行活動,建議他離開,並協助他前往最近的公共空間演出,令他深感受到尊重。反觀香港,即使市民想申請表演,卻難找到機會跟管理者洽商。

對周嘉亮來說,人們懂得互相尊重,能夠溝通協調,而非相爭相鬥,才能共享公共空間。周嘉亮認為,教育是重要的一環,他希望近年使用者及管理者對公共空間概念的改變能出現轉機。

「拓展公共空間」副秘書長黃佳能表示,理想的公共空間應鼓勵社交,促進不同背景的人交流。市民近日失去在時代廣場公共空間舉行活動、運用場地的自由,他感到相當惋惜。

他表示,若公共空間淪為一片空地或一條通道,是十分可惜的。

過往外界難以得知「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的數量及位置,但時代廣場的爭議事件後,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分別公布名單,列出相類發展項目。屋宇署列出按公用契約要求在私人土地上的公眾通道或私人樓宇內撥出地方予公眾使用的項目。地政總署則製作兩份名單,一份列出於地契須提供公眾設施的私人發展項目,設施包括休憩空間及行人天橋等,另一份則列出上述相關休憩空間資料。2011 年發展局亦針對休憩空間的管理範疇,公布《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設計及管理指引》。

未規範管理模式 少考慮用家需要距時代廣場爭議事件十年,民間組織「拓展公共空間」於今年6 月至9 月,按上述名單普查其中93 個私人發展公共空間,當中以公眾休憩空間為主,並參考發展局指引以暢達程度、環境與設施、公眾使用及鼓勵社交等標準分析。結果發現,近四成地點的社交空間質素欠佳;不足四成私人發展公共空間在入口設清晰指引,約一半路面設計未能顧及不同能力的用家,例如輪椅人士;只有一半場地能為惡劣天氣提供暫避處;約一成半場地的保安員或會阻止用家進行告示牌列明「禁止」的活動,如遛狗、奔跑、攀爬。該組織關注,現時發展局公布的指引只供參考,未能有效確保休憩空間的質素;相關指引亦未有規範選址及管理模式,場地設計亦少有考慮用家需要。

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由來根據立法會文件,1989 年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時代廣場的規劃申請,提出附帶條件包括須提供一定面積的公眾休憩空間。

1992 年,當時屋宇地政署(1994 年分拆為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署長與時代廣場業主簽定「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規定業主須開放相關用地予公眾作行人通道或靜態休閒活動,讓發展商換取較高地積比率及額外樓面面積優惠。據發展局網頁,時代廣場的公用契約較獨特,容許行人通道作臨時展覽或陳列之用。

及至2008 年,傳媒揭發九龍倉集團將時代廣場的公共空間出租牟利。政府入稟向時代廣場索償,指時代廣場一方自1993 年起,15 年來在未經許可下出租公共空間圖利,單單約78 平方米露天用地,每日租金索價高達12.4 萬元。

偏重管理難見活力 禁令無處不在關注團體:契約空泛難保障權益前規劃署署長凌嘉勤表示,私人管理土地闢出公眾休憩空間的做法,是政府面對有限土地時,為配合城市發展、開拓活動空間的解決辦法,亦屬本港經濟發展下的產物。按發展局資料,政府多透過地契或「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訂立條款,規範業主提供適當公眾休憩空間。但關注組織指出,該類條款內容簡單,難以確保管理者營造優質公共空間。

記者與「拓展公共空間」成員巡視本港多個私人管理土地的公眾休憩空間,並分析其地契等相關條款,發現不少條款只要求休憩空間安全清潔。部分公眾空間的管理及設施質素參差,例如缺乏座位、引路標示不足、嚴禁穿高跟鞋內進、前線保安人員禁止採訪拍照等。

休憩耍樂場地 需良好通風採光「以前銅鑼灣時代廣場的位置是電車廠,職員人流跟商場人流完全不同,需求亦有分別。」凌嘉勤解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本港經濟起飛,當城市向外擴展,船塢及工廠等設施原本坐落城市邊陲,漸漸變為身處市中心,發展商遂將原有廠房設施拆卸,發展為商場住宅,休憩空間及公眾設施需求亦趨增;經濟轉型期間社區轉變大,在土地供應緊張的地區,特別是已發展的舊社區,政府會藉發展商申請改劃土地用途或重建,探討能否在相關土地或建築闢出休憩空間。

凌嘉勤指出:「休憩空間是城市規劃必須考慮的要素,這亦是生活所需。」他解釋,每個人都需要休憩空間休息及玩樂,這片公共空間亦需要良好的通風和採光,「總不能全部建成高樓,要有些公園等地方讓陽光透進來。」政府將休憩用地列為法定土地用途地帶,並設最低供應標準,其中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亦可計入相關範疇。政府冀藉私人管理土地闢出公眾休憩空間,並透過地契或「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公用契約),規範業主提供相關土地,管理及承擔維修費用。不過,「拓展公共空間」認為,相關地契條款過於簡單,未能有效確保業主或管理者提供具質素、促進社交的公共空間。這類地契條款各有不同,令人質疑未有統一政策。按地政總署資料,東涌東薈城的公眾休憩空間共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地面露天廣場、一樓及三樓平台,面積共約13,900平方米。採訪當日,「拓展公共空間」總監單懷亮沿商場外圍梯級先後到一樓及三樓平台。因平台的座位不多,一樓平台有數人於花槽邊石壆休息,三樓平台則有數名少女席地而坐聊天。單懷亮說:「空地一塊無配套,這樣的空間不能吸引及聚集人流,以促進社交,效用並不理想。」單懷亮曾向商場職員查詢前往平台的方法,職員指可乘辦公室升降機。他認為,前往公共空間路徑並不明顯,沿途無引路標記指示,市民難以得知這些公共空間。另外,平台設立告示牌,禁止市民在椅上躺臥及參與球類活動。單懷亮表示,若公共空間什麼都禁止,其實是浪費公共資源。公共空間應平衡管理者及用家利益,「最少應考慮能否供團體舉辦活動,以活化空間。」他又指出,地面露天廣場的噴水池雖可吸引人流,惟座位不足,亦沒有遮蔭處,未有切實考慮用家需要。

東涌東薈城的公眾休憩空間屬私人土地,是發展商以總綱發展藍圖提出規劃申請時設置。翻查地契,條款訂明相關空間須符合藍圖規劃,管理方面則要求發展商管理及維修相關環境及設施。他認為,地契條款過於空泛簡單,難以推動管理者提供促進社交的空間。東薈城發言人回應,地面露天廣場位處東涌港鐵站出入口的主要通道,故難以大量加設座椅。

擴建部分啟用後,會考慮提升三樓平台的休憩空間,並改善路標指示。此外,為確保人流不受阻礙,每年只批准少量團體於固定區域舉辦非牟利活動,因三樓平台主要用作休憩空間(如供居民晨運),因此不會劃作活動場地。

私人管理的公眾休憩空間種類繁多,部分私人管理的空間為政府土地,例如東涌海濱路藍天海岸的公共空間。該處位於私人屋苑藍天海岸的中央,公園設有長椅及涼亭。按地政總署文件,該空間為政府土地,面積約27,400 平方米。翻查港鐵上蓋物業藍天海岸的地契文件,只要求該公共空間容許公眾人士通過。

記者隨單懷亮到該處巡視及拍照,先後有四名保安人員前來了解。記者向保安主管表示,以記者身份採訪,探討本港公共空間的使用情況,該主管未有阻止拍照,表示理解後離去。其後有保安人員稱,不可拍攝園內設施。

記者查問為何政府土地、公共空間不可拍攝,該保安人員回覆:「我們有權管理這地方,你們採訪及拍攝,即損害住戶權益。」單懷亮表示,部分保安員雖未有直接阻止,但做法令人感到不安,未能讓人享受公共空間。

業主利益先行 反忽視公眾權益港鐵發言人表示,該公共空間由藍天海岸客戶服務處管理,由於藍天海岸私人屋苑範圍與公共空間位置非常接近,當時保安員未有留意公共空間的範圍,故上前了解,避免拍攝工作影響屋苑住戶。發言人指客戶服務處已再次提醒保安員,公共空間的範圍及相關規定。

藍天海岸公共空間入口位置,列出16 項禁規,包括禁止「骯髒的人」入內,但沒禁止拍攝。單懷亮認為現有地契條款未能保障使用者的權益,而且不少公共空間跟住宅相鄰,管理方往往以業主利益先行,忽視公眾權益。

但除法律途徑外,現時未有機制決定管理者就公共空間所制定及執行的規例是否合理。他指出,政府跟發展商訂立契約時未有統一方向,每宗個案的條款不同,「有些設最低面積,有些要求有若干椅子,有的只要求環境清潔。」不少業主或管理者就相關公共空間訂下規條,例如沙田新城市廣場管理者禁止市民穿高跟鞋踏進鋪上人造草地的公共空間。沙田新城市廣場服務處發言人解釋,訂下保障安全指引,目的是讓使用者在不影響他人的原則下自由使用公共空間。

執業律師謝天良指出,管理者訂立管理規例,避免被指管理不善而不符地契要求。至於規例是否合理、管理者對於公眾未有遵守規條或公眾不同意管理者訂定規例的情況應如何處理,需交由法庭裁決。立法會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議員謝偉銓批評,政府未有制訂一套完善的公共空間政策,管理規例散見各部門,亦欠缺有效機制監察管理是否恰當,故建議參考海濱事務委員會的做法。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2010 年修訂規例後,一般住宅項目不應要求發展商在私人土地提供公眾休憩空間,以免將相關費用轉嫁業主。發言人又指,私人發展公眾休憩空間業權人須履行讓公眾使用公眾休憩空間、管理及保養設施的責任,但地契不會鉅細無遺地列明容許其用途或使用限制,而管理者所訂執行條款須與地契相符。如市民懷疑管理者違反地契,可向地政總署投訴,署方會跟進個案,向業權人或其委任物業管理公司釐清地契規定。

鼓勵居民參與規劃 共創良好環境建築師:活化空間可達致三贏公眾休憩空間可促進社區互動及社群交流,惟私人管理的公眾休憩空間設有不少限制。上月,有關注公共空間組織策劃快閃行動,打破「限制」,將一大堆紙製積木、充氣水泡等土炮玩具搬到私人管理的公眾休憩空間,與眾同樂。

周日的沙田新城市廣場熙來攘往,拖着小孩的家長、一心血拼購入心水貨的遊客都到商場消遣玩樂。記者跟着「拓展公共空間」成員穿過人群,走進商場五樓,推開玻璃門,只見一條兩旁種有植物、地上鋪上混凝土的通道,再拐兩個彎,經過保安更亭,再拐彎走上一條僅能讓輪椅通過的斜道,一片鋪有人工草地的綠化平台在眼前出現。

這片比籃球場大一點的平台,是香港其中一個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平台置有多個閉路電視,亦設有告示牌列明此處有錄影監察系統及嚴禁項目,除了常見的禁止吸煙、吐痰、球類活動外,還有禁止飲食、奔跑及穿高跟鞋內進。這人工草地置有拱形矮台,設計獨特,但大部分途人信步而行,未有停留,只有二十多個外地傭工靜靜地坐在一旁,平台中間仍留着一大片空地。

「拓展公共空間」成員悄悄繞過保安亭,將多個紙箱運抵平台。他們打開紙箱,先後拿出一件件自製玩具,包括由紙盒製成的巨型層層疊、踩上去會發聲的軟墊、甜甜圈造型的巨型充氣泡、電子遊戲「孖寶兄弟」的寶箱造型紙盒,以及在長闊約30 厘米、在木板裝有滑輪的土炮滑板。

營造社區氛圍 聯繫人與地方玩具一出,十多個本來只是路過的少女即走過來,組織成員邀請她們一同玩層層疊,嘻哈歡笑聲響遍空間。其後,一群三、四歲的活潑小孩看到玩具都興奮地跑過來。這群小人兒,想法多多,除了玩層層疊,更自創多種玩法,將紙盒弄成骨牌,當積木堆起小屋,轉眼又將紙盒砌成高塔。其中一個小妮子直接爬進紙箱,再忽然跳出來,給大家一個「驚喜」。

這群在草地奔跑的小孩,來自不同家庭。

家長在旁看着子女跟其他小孩玩得起勁,草地變「playgroup」,大家都顯得高興。育有六歲兒子的陶太表示,希望這裏舉行多點活動讓孩子嬉戲。她居住的社區只有小型公園,可玩樂的地方不多,故特意在周日帶孩子跨區耍樂。

這快閃活動於下午舉行近四小時,雖然有保安員巡邏經過,但並沒有阻止。統籌這次活動的「拓展公共空間」地方營造總監林偉瀚表示,管理公司未作干預,讓他們順利完成這個「打破規限」的快閃活動。他們曾以電郵通知管理公司,惟對方未有任何回覆。他認為公眾有權在未有申請或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籌組這些快閃活動,但亦曾擔心未能順利舉行。林偉瀚說,這次是組織首次未正式取得管理人同意下,在私人發展公共空間舉行快閃活動,「一來是想了解市民在這類地方舉行社交玩樂的空間有多大;二來亦想帶出信息,只要一些小玩意,一些簡單活動,就可令這些公共空間成為促進人與人之間交流的地方。這亦是地方營造,建立人與地方之間的關係。」他們計劃短期內到不同公共空間舉行快閃活動,希望打破私人公共空間管理者設立的限制,活動中各種玩意都有其象徵意義。「巨型層層疊以外,我們還有一副小型的層層疊,就是看看玩具體積是否管理者的考量點。部分場地不容許發聲樂器,那能否提供踏上去會發聲的軟墊?若不可作球類活動,那能否拋水泡?

當中管理者的界線是如何釐定?」「拓展公共空間」副秘書長黃佳能表示,理想的公共空間是可以吸引人逗留聚集,以作各種社交活動,一個優質空間可增加商場吸引力,若管理者可改善引路標記配套,確立舉辦活動的申請路徑,甚至自行舉辦活動,其實可造成三贏局面。新城市廣場服務處發言人表示,商場的公共空間位處五樓平台,有舒適的綠化園景,並設有座椅方便市民閒坐。他們訂下保障安全的指引,讓使用者在不影響他人的原則下自由使用公共空間。

部分發展商為吸引人流,即使沒有契約規範,亦自願撥出私人土地劃為公園,讓公眾免費使用,例如荃灣如心廣場毗鄰的如心化石公園。華懋集團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蔡宏興表示:「黃太(龔如心)收藏了一些木化石,想公諸同好,於是設立如心化石公園。同時,我們亦想藉公園吸引人流,目前除免費開放,更會舉辦導賞活動。」他指,集團自願闢出地方,開放予公眾,並非因為地契規限而開放。

他說,發展商雖要顧及盈利開支,但亦應為建設城市出一分力,配合政府規劃,只要各方多溝通,使用者或管理者多協調,都可以營造良好的公共空間。他補充,現時發展商未能預早得知擬發展的地盤項目需否設立公共空間,政府只會在每次發展商申請改劃用途或重建時,按每宗個案決定,故未有統一措施,亦未能及早作整體規劃。

借鏡他山之石 開放規劃資料美國西雅圖的情況大不同。於當地工作逾十年的建築師John 表示,當地政府早已規劃每幅發展土地,修築多少樓層便需要增設多少公共空間,並於網上公布相關資料。他說:「發展商可預早知道及比較不同發展方案,應增設多少公共空間,才決定會不會收購相關土地。公眾可查閱並了解社區的公共空間及發展潛力。」John說,大部分公共空間的契約規範,都要求私人土地的公共空間須在地面或直接連接地面,方便市民到達。另外,這些地方亦會豎立「open space」(開放空間)的告示牌,方便公眾識別。

當地設立由居民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就發展商的發展方案給予意見,「例如會提出想要什麼顏色的窗、建多些樹木或設多些商舖等。」 John說,委員會的意見具有效力,市民大眾在公共空間的規劃方面參與度較香港更高。

John表示,社區的居民都可申請作委員會成員,「不過由於是義務性質,大部分委員都是從事相關專業人士才有興趣,有時學者都會申請,亦有少量居民參與。」部分項目較具爭議性,當地居民會在委員會會議上表達意見,委員會因應居民的提案而要求發展商重新審視項目。發展商多在規劃初期,開始收集民眾意見。按當地機制,只要稍具規模的規劃,如修建兩間屋,都要通過委員會,故民眾可就大部分項目給予意見。

John 表示,按西雅圖現行機制,公共空間設立的資訊、其面貌及位置亦會在規劃初期讓公眾知悉。他解釋,發展商於過程中最少兩次向該委員會闡述規劃設計,如須設立公共空間,第一次闡述已須表明該空間的位置、面積及初步設計,包括會分成多個小空間或建成一個大的空間,預計有多少椅子等,到第二次闡述時更須交代具體方案細節。委員會通過方案後,發展商才能向政府申請及遞交具體建築圖則,並附上一份承諾書,承諾會設置什麼公眾設施。

港府仍在摸索階段,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說:「政府需確立一個方向,訂立一套完整的規劃,知道發展公共空間想達致什麼功效,想用公共空間做什麼,才能就整體規劃,於每區劃設公共空間,因而不能沒有一套完整政策。」爭取多年,在他眼中,這個完整的公共空間仍未聞樓梯響。

政府需確立一個方向,訂立一套完整的規劃知道發展公共空間想達致什麼功效想用公共空間做什麼,才能就整體規劃於每區劃設公共空間—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理想的公共空間應鼓勵社交促進不同背景的人交流若公共空間淪為一片空地或一條通道,是十分可惜的—「拓展公共空間」副秘書長黃佳能休憩空間是城市規劃必須考慮的要素這亦是生活所需總不能全部建成高樓要有些公園等地方讓陽光透進來—前規劃署署長凌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