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財委會37a動議的爭議[:]

[:zh]立法會財委會早前審議「明日大嶼」研究撥款時,先後有四位議員根據《會議程序》第37a條提出臨時動議,引起另一些議員不滿,批評有關議案浪費時間及純屬政治表態,最後有兩項動議獲准處理並通過,餘下兩項則不獲處理。事件再次掀起對37a的效用和存廢的爭議。

過去議事規則並無限制議員提出37a動議的數目,攬炒派因此經常透過提出大量37a,以阻撓某些政府撥款建議的表決。今屆建設派成功修改會議程序,訂明每位議員就每項議程最多只能提出一項37a,並須先行投票決定是否處理,以免有人在處理過程中藉製造冗長的辯論來拉布。

此外,攬炒派提出的37a內容往往看似十分合理,令市民錯覺不應反對,例如要求政府扶助弱勢基層等,但其由於37a即使通過亦無法律約束力,有關做法目的大多只為拖延時間。當建設派為免浪費議會時間而否決處理有關動議,攬炒派便會「屈得就屈」,向市民宣稱建設派漠視基層利益。

不講不知,歷來首項獲准處理並通過的37a動議,正是來自筆者。當時勞工處申請開設一個首長級常額職位,專責處理取消強積金對沖事宜。筆者質疑當時有關取消對沖的政策、方案及立法建議均尚未敲定,因此提出37a要求將有關職位轉為有時限的編外職位,獲跨黨派議員支持通過,創下歷史。

部分建設派近日提議完全廢除37a,以免將來再次被人濫用。筆者認為若能審慎善用,37a可起到「立此存照」及向政府施壓的作用。然而各方同時應確保動議內容切實和合理,與審議中的項目直接相關,而非無限延伸、變成「掛聖誕樹」或只針對一小撮人的利益,這亦是筆者對各項37a動議的投票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