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早前被揭有多位職員涉嫌集體虐兒,手法包括掌摑面、打後腦、扯頭髮、掟落地及撻埋牆等等,受害者全為3歲以下、沒有能力反抗或投訴、並且本身可能已有種種家庭問題的嬰幼童,有關行為實在令人髮指。
顧名思義,保護兒童會的宗旨應為保護兒童,「童樂居」的工作應為兒童帶來歡樂,但最後護兒竟變了虐兒,童樂竟變成童悲,相當諷刺。警方至今就事件拘捕了多達20人,當中18人已被落案起訴,涉及近40名兒童。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事件涉及的施虐者與受虐者眾多,並相信已維持了好一段時間,為何有關機構的負責人及管理人員一直沒有察覺或舉報,要等到有熱心市民意外發現事件並向傳媒反映,相關惡行才得以曝光?
負責資助及監管有關機構的社會福利署,對今次事件肯定責無旁貸。然而,其他參與者和監察者,包括一些獨立專業人士,是否就全無責任呢?根據保護兒童會的簡介,該會會安排幼兒工作員、護士、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每月到訪「童樂居」最少兩次,以便為有需要的幼兒提供早期識別及訓練等。為何他們全部都沒有發現任何虐兒跡象?還是有人曾經察覺問題,但因種種理由而未有跟進或舉報呢?
更令人憂慮的是,事件顯示相關監察機制似乎完全失效,今次案件會否只是冰山一角?其他照顧機構及照顧者,會否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和文化呢?
本港近年發生多宗令人毛骨悚然、聞者心酸的致命虐兒案件,施虐者多為受害者的父母、繼父母等主要照顧者,他們大多已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但卻無法挽回已逝去的小生命。
當中部分案件揭示,在漫長而殘酷的施虐過程中,有不少受害者的同住家人、親友,以至是老師、社工及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士,對一些顯然而見的虐兒行為和跡象往往缺乏警覺,甚或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即使有所懷疑亦未有跟進或舉報,導致有關虐兒行為不斷升級,最終釀成慘劇。但由於相關的旁觀者及非主要照顧者未有直接參與施虐,因而毋須負上任何刑事或專業上的責任。
法律改革委員會去年發表報告,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以加強保護兒童、長者及殘疾人士等缺乏自衛能力的被照顧者,包括對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該等人士的照顧者及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當中「合理步驟」的定義,包括在察覺出現虐待行為時向當局舉報。
有部分教師、社工及醫護團體,對上述立法建議表示憂慮,擔心會誤墮法網、鼓勵濫報,以及影響與服務對象的關係和互信等。筆者認為相關立法細節可再客觀討論,但沒有甚麼事情會比人命更重要。現時建築地盤一旦發生致命工業意外,相關承建商及監督人員即使已採取「合理步驟」保障工人安全,往往也須承擔一定的責任,為何其他行業及專業就可以獨善其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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