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嚟緊我想就《2019年選舉法例 (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嘅條文納入發言,講下我喺考慮是否支持納入不同條文嘅考慮因素。
政府喺每次大型選舉之前,都會對相關嘅現行法例,包括《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村代表選舉條例》等,作出一啲技術性嘅修訂。今日辯論嘅草案,就係針對將於明年9月舉行嘅立法會換屆選舉,以及喺2021及2022年舉行嘅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修訂現行嘅《立法會條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多條有關選委會選舉嘅規例。
而呢啲修訂嘅背後理念,我相信都係希望令到有關選舉可以更加公平、公正,以及有效、順暢咁去舉行。
正如多位議員喺二讀辯論時指出,喺剛剛結束嘅區議會換屆選舉,出現咗好多有違選舉公平公正,甚至係嚴重違法嘅選舉暴力行為。由於呢條草案喺制訂、草擬,以至提交立法會審議時,有關違法暴力行為仲未發生,或者仲未演變到依家咁嚴重,未去到咁不擇手段,所以草案條文並未有處理有關問題,呢點係可以理解嘅。
不過,我喺決定係咪支持呢條草案,係咪支持將個別條文納入時,除咗考慮相關條文嘅內容及行文字眼上嘅優劣,亦都要睇下政府會否正視同跟進喺今次區選中出現嘅種種問題,睇下局長有否正面回應議員嘅關注,會否承諾喺往後嘅法例修訂、行政安排及執法工作等,作出迅速、有效嘅補救及改善措施。
主席,跟住我想先講講草案嘅第3至第12條,全部係有關更新部分立法會功能界別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嘅組成團體嘅名單,包括更改多個團體嘅中文及英文名稱,刪除一啲已停止運作嘅團體等。
我所代表嘅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功能界別,界別名稱雖然比較長同複雜,但其選民組成就係相對簡單、清晰同嚴格,只有8類人有資格登記成為選民,包括根據相關法例註冊嘅建築師、園境師、專業測量師同專業規劃師,以及有權喺建、測、規、園四個專業學會嘅會員大會上表決嘅學會會員。
不過,有啲功能界別嘅選民組成就係頗為繁多及複雜,並且長期存在一啲明顯不合常理、可能會削弱相關界別嘅代表性同認受性嘅問題。例如我嘅G6同事,界別名稱長度同我個界別不相伯仲嘅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佢喺二讀辯論時就指出,有個別歷史悠久同喺業內舉足輕重嘅商會團體,竟然都不合資格登記成為該界別嘅立法會同選委會選舉嘅選民。
草案第9條,針對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嘅選民組成作出修訂,但全部都只係涉及更改現有團體嘅中英文名稱,冇處理到馬逢國議員同佢業界最關心嘅問題。
草案第8條,係針對航運交通界嘅選民組成作出修訂,加入咗5個航運交通業團體,同時刪除咗5個舊有嘅團體,好似要一換一咁,唔知呢個是否就係當局處理增減功能界別團體嘅原則呢?
被除名嘅團體包括「山頂纜車有限公司」,據聞係因為當局認為山頂纜車並唔算係公共交通服務,而係旅遊項目。但由於纜車公司並非持牌導遊或旅行社,唔合資格登記做旅遊界嘅選民。而且事實上,亦唔係只有旅客先會乘坐山頂纜車,部分住喺山頂嘅居民都會使用,當作日常交通工具。今次改動係咪合理同公平呢? 希望局長可以解釋下。
仲有一點係,有啲功能界別並唔係一會一票嘅,而係相關界別團體嘅個人或分會會員,都有權登記做界別選民。又舉番我代表嘅建測規園界別做例子,喺會員資格方面係相當嚴謹嘅,基本上係攞到牌、具備專業資格,或者係曾經攞過牌,但退咗休嘅資深會員,先至有權喺四個專業學會嘅會員大會投票同合資格登記做界別選民,但係有啲界別就相對冇咁嚴格,滋生咗畀人種票嘅疑慮。
眾所周知,喺資訊科技界就出現過呢類問題,包括濫收會員,喺臨近選民登記截止前改會章、大幅減收、甚至免收會費,藉此蓄意大幅招收新會員,從而增加有權登記做界別選民嘅人數,部分個案經已告上法庭。有關做法比透過修改主體法例,去增減指明嘅功能界別團體,更容易影響到選舉結果,更有機會造成選舉不公。
當局有冇機制去監察、審批呢啲亂改會章、濫收會員嘅涉嫌種票行為呢? 有冇要求所有界別團體要主動申報有關變化同改動呢? 定係又要等到投票完咗、選舉結束,有人質疑可能有唔公道嘅情況,有人投訴及提出選舉呈請,當局先至會去處理呢? 希望局長亦都可以講一講。
草案第14至第16條,係修訂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嘅限期同申報選舉經費嘅限額,包括將以簡易模式處理選舉經費輕微錯漏嘅法定上限,由依家嘅2百元至5千元不等,提高至6百元至5萬元不等,以及將候選人遞交選舉開支發票及收據嘅門檻,由依家嘅100元提高至500元。
有關修訂我係支持嘅,好多議員同事都講過,佢哋試過申報選舉開支時報漏、報錯咗幾蚊、幾毫子、甚至幾個仙,都要勞煩廉政公署去查問佢哋,要候選人花上大量大力物力同時間去修正。我自己亦都試過因為搵唔番一張金額唔夠3蚊嘅郵票單據,而要專登寫信畀選舉事務處解釋。所以今次修訂係實事求事嘅。
除咗申報選舉開支,申報選舉廣告仲煩,因為每日都要做。候選人每日去過邊度擺街站、派咗幾多份單張、甚至係有冇着住印有候選人名稱同編號嘅外衣,都要喺24小時內報番畀選舉事務處,都係幾煩嘅。
我覺得除咗不時檢討及調高有關嘅選舉開支申報限額,其實係咪應該進行更徹底嘅制度改革,全面放寬有關選舉開支同選舉廣告嘅限制同申報審核程序,等廉署同選舉事務處可鬆番啲人手,集中處理其他更有機會影響選舉公平公正嘅事宜。
主席,草案第20至23條,就候選人嘅免費郵遞宣傳品嘅大小規格作出修訂,由以往不得大過175毫米乘245毫米,修改至不得超逾165毫米乘245毫米,即係細咗2450個平方毫米。當中更加首次就有關宣傳品嘅厚度作出規定,不得厚過5個毫米,否則香港郵政就唔會幫候選人免費寄出。
主席,大家攞把間呎望下,就知道一毫米有幾多,其實好小,依家仲要計埋厚度,我相信郵局嘅職員會有啲特別嘅儀器去量度。之前都有啲議員講過,佢哋曾經因為宣傳品大細與當局規定嘅呎寸差咗一兩毫米,就被迫全部丟晒印過,甚至因而錯失咗免費郵遞宣傳品嘅機會。
作為專業人士,我明白做咩都要有規有矩同有標準,但亦希望當局喺執行時可以訂定一啲彈性,喺唔影響選舉公平公正嘅原則下,可以有既定嘅酌情幅度處理有關問題,減少不必要嘅爭拗及耗用不必要嘅資源,同時令候選人谷氣,呢啲問題用行政措施去處理,往往會畀立法做得更好。本人僅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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