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案第一次發言

主席,以下係我對《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嘅修正案嘅發言,我預告定將會唔止發言一次嘅。首先係講檢控時限,草案建議將可循簡易程序審訊嘅罪行嘅法定檢控時限,由現時嘅6個月延長至12個月,等勞工處有多啲時間,調查一啲比較嚴重、複雜,同時可能涉及較多個人罪責嘅案件。

有僱主擔心,延長檢控時限會增加佢哋喺營運同規劃業務嘅不確定性,包括影響佢哋競投其他合約。建造業界尤其憂慮,延長檢控時限係咪等於延長停工令,令佢哋同啲工人都手停口停呢?仲可能因項目延誤而面臨索償。亦有工業意外嘅受害人同家屬擔心,勞工處同律政司嘅調查人員,會因為檢控時限延長咗,就「歎慢板」,令佢哋更遲先能取得公義。

就此,我喺法案委員會審議嘅較早階段,就提議將檢控時限改為9個月,並要求處方做好嘅內部監管工作。一般案件仍然維持要喺6個月內就提出檢控,案情複雜、喺調查期間遇到實際困難嘅,要經過勞工處處長批准先可以延長。而且未必係一延就延長至最長嘅9個月,係要按實際個案情況,而決定可以延長多少時限,以免有個別人員因為法定時限長咗,而影響佢哋處理調查同檢控嘅積極性。好高興政府從善如流,提出相關嘅修正案,所以我係會支持嘅。

另一組修正案,係有關法庭喺釐定職安健罪行嘅罰款額時,需要考慮被定罪單位嘅營業額資料。正如我喺二讀辯論時指出,政府最初建議係將罰款額直接同營業額掛勾,公司營業額愈大,就可能罰得愈重,我同業界都覺得唔合理同唔公道。

其後草案修改咗寫法,將僱主一般責任嘅最高罰款額下調至1000萬元,並要求法庭經公訴程序進行量刑時,必須考慮法庭命令被告提交嘅財務資料。根據政府解釋,有關規定原意係想保障啲中小微企,但仍然引起部分業界人士憂慮,擔心控方同法庭只會採用一啲對佢哋不利嘅資料。

喺聽取咗業界意見之後,政府決定提出修正案,更清晰咁訂明,法庭首先要考慮由被定罪單位自行提交嘅財務資料,如果被定罪單位冇咁做,法庭就可以考慮由控方要求提交嘅資料。對於經簡易程序定罪嘅案件,政府亦會刪除草案原建議嘅條文,讓法庭根據番一貫嘅普通法原則嚟量刑。相關修訂建議我都係支持嘅。本人謹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