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並非只有外判法律意見才是獨立專業[:]

[:zh]經過長達四年的調查和審核,律政司早前宣布因證據不足,不會就UGL事件提出檢控前特首梁振英。其實有關決定本身並不令人意外,因為英國的刑事調查及稅務機構,先前已決定終止對UGL事件的調查,理由同為證據不足。而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在律政司作出決定後,亦公開表示同意廉署毋須再就該案作進一步調查,事件本應就此告一段落。

不過,反對派事後仍對UGL事件窮追不捨,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窮追猛打,包括批評律政司未有就該案尋求外判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質疑背後有政治考慮,要求司長親身到立法會解畫,甚至計劃對司長提出不信任動議。司長則解釋,有關決定是律政司的專業判斷,由於涉案人士並非律政司人員,根據政策並無必要尋求外間意見。

《基本法》第63條例訂明,律政司主管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因此除非涉及明顯的利益和角色衝突,或者律政司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人手,否則不應動輒將作出刑事檢控決定的憲制責任和專業判斷,外判給外間的私人執業大律師代理。若律政司一遇上涉及政治敏感人物的案件,就不加思索尋求外間意見,這樣不單涉及公平原則和浪費公帑,也是遇難避事、缺乏承擔及不負責任的表現。

再者,在律政司工作的一眾律師和大律師,一方面是政府僱員,但另一方面也是擁有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格的法律工作者。他們向政府提供的各類法律意見,以及根據相關法例和政策作出的檢控決定,本身就是獨立和專業的。事實上,包括現任司長在內的多名律政司高層,之前都是私人執業的律師或大律師,每年也有不少政府律師,因不同理由離開律政司轉為私人執業。外界不應認為只有外判私人執業大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才是獨立和專業。

律政司處理今次事件的手法,也並非全無改善之處。例如在律政司公布有關決定後,司長隨即就休假離港,難免令人覺得是有意迴避,並非開誠佈公。

此外,許多涉及政治敏感人物的案件,包括一些涉及反對派人士公然違法的案件,即使證據確鑿、案情簡單,甚至連涉案人也對其所犯罪行直認不諱,律政司往往也要拖上好幾年才決定檢控或不檢控,令人觀感上覺得當中可能涉及政治考慮。希望司長能從中汲取教訓,提升公眾對律政司的獨立性和專業性的信心。

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每年處理超過三千宗案件,絕大部分都與政治無關及沒有引起爭議,希望反對派不要再為了政治上的利益或私怨,無所不用其極地向律政司及司長施壓,這樣對香港法治絕非好事,亦對律政司內一眾專業人員的專業及獨立性有欠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