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違法佔中行動爆發至今已逾四年半,區域法院日前終於就其中9名佔中組織者的案件作出裁決。9名被告全部最少有一項「公眾妨擾罪」或相關的煽惑罪行罪成,當中4人被判入獄8至16個月、3人雖被判監但獲准緩刑、1人因案發時年紀較輕而獲輕判社會服務令、1人則因病押後判刑。
社會各界對今次裁決結果有不同意見。有支持佔中的人士質疑判刑過重,他們堅稱佔中是「和平」示威活動,法庭對初犯者過往一般不會判處即時監禁。但亦有不少市民認為合理甚至過輕,他們強調違法佔中歷時長達79日,對香港經濟和民生造成廣泛損害,嚴重分化社會及破壞法治精神,加上一眾被告在審訊過程中一直未有展示悔意,法庭對主事者判處即時監禁,做法恰當。
不少社會人士亦質疑,為何至今只有該9名違法佔中組織者被檢控和定罪? 警方曾以「預約」方式拘捕了合共48名佔中搞手,當中大部分人都對自己有份參與以至發動佔中直認不諱。今次判決證明當局採用「公眾妨擾罪」提出檢控做法恰當,呈堂證據亦顯示發動佔中者絕對不只該9名被告。律政司到底會否檢控餘下的39名佔中搞手呢? 如決定不作檢控,背後又有何原因和考慮呢? 律政司有需要適時就此作出交代,否則各方都不公道。
暫且不談判刑輕重及是否存在選擇性檢控的問題,今次佔中案件仍是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法庭裁決捍衛了香港的法治和守法精神,說明不論是基於怎樣崇高動聽的理念、訴求或政治口號,犯法就是犯法,任何人都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以「公民抗命」為名而無視法紀、罔顧後果及損害他人的權利。
對於有被定罪人士至今仍在「死撐」,宣稱為全港市民爭取民主普選的得利,大於佔中行動對部分市民造成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即使不論手段是否正當,單從實際成果的角度來衡量,違法佔中仍是得不償失,甚至可說是一敗塗地;一步到位的民主訴求,最後變成了原地踏步;《基本法》訂明的循序漸進邁向雙普選目標,現在看來比五年前離我們更遠。
希望我們可從今次案件、以至整件佔中事件汲取教訓,明白對話勝於對抗的道理,要知道政治理念不能凌駕於法治與民生,這樣香港的民主發展才能重新起步、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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