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修例堵塞漏洞 不做逃犯天堂[:]

[:zh]一名港人去年於台灣涉嫌殺害一名香港女子後潛逃回港,而且死者是「一屍兩命」,台港兩地民眾,尤其是死者家屬,都希望盡快將兇徒繩之於法,予以嚴懲。不過,基於歷史及政治理由,台港兩地未有簽訂逃犯移交協議,因此即使證據確鑿,港方仍無法將疑兇引渡到台灣受審。據悉疑兇現正因其他事由在港服刑,並快將刑滿出獄。

為了堵漏漏洞,港府提議修訂現行《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香港以個別個案的方式,與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司法區進行逃犯移交。當局期望建議可於立法會今年七月休會前通過,以便在上述台灣慘案疑兇出獄前應用,避免對方再逃往其他地區,消遙法外。

然而,由於建議安排同時適用於中國其他地區,部分市民擔心內地法制及執行方面尚未健全,對建議感到憂慮。部分工商界則提議將經濟及商業罪行,剔除於46種可移交罪行之外。反對派未有汲取林子健事件教訓,繼續恐嚇市民,聲稱修例一旦通過,廣大香港市民、以至在中港兩地營商、工作或旅遊的台灣及外國居民,就可隨意和輕易地被移送內地受審。

其實現行法例與修例建議,已在人權及司法程序方面作出極大保障,例如只有在兩地都被視作罪行的行為才可啟動移交程序、政治罪行不得引渡等。而行政當局僅有權啟動相關程序,警方能否作出拘捕、扣押、以至最終引渡有關疑犯,每一個步驟都有法庭獨立把關。期間疑犯有權提出上訴、司法覆核和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可委聘律師辯護及申請法援。

對於內地法制的憂慮,香港目前已跟廿多個司法區簽訂長期逃犯移交協議,當中部分國家的法治排名也不高,關鍵是每宗引渡申請,最終都是由香港法庭把關。內地現時亦已跟不少西方國家簽訂引渡協議,難度這些國家也沒有考慮法制和人權問題? 既然香港與相關國家,以及內地與西方國家都解決到這些憂慮,沒理由同屬一國的香港與內地就解決不了。

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早前透露,現時有300多名曾在內地犯案的重犯潛逃到香港,全部「有名有姓」,但一直無法引渡他們到內地受審。任由這數百名重犯在香港自由走動,甚至成為你和我的鄰居,是負責任的做法嗎? 此外,回歸後內地以遞解出境方式,先後遣送了逾200名在港犯案的內地人或港人逃犯予香港,但香港就從未這樣做過,難怪內地媒體會以「逃犯天堂」來形容香港。

對於將所有經濟及商業罪行都剔除於可移交範圍,筆者有一定保留。首先港人或外商理應是對內地法制有一定認識和信心,才願意到當地營商,沒理由他們身處內地時就不擔心誤墮法網,反而身在香港時就憂慮會被引渡。其次,部分經濟及商業罪行性質也可相當嚴重,或會間接導致人命傷亡,未必適宜一刀切剔除,最重要是根據案情及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應否啟動移交程序。

近日有商會提議,新安排只應適用於經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引渡申請,不受理次級或地方司法機關的申請。該建議回應了外界對內地不同地區司法水平不一的擔憂,而且一般只有性質相當嚴重的案件,才能交上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筆者促請政府繼續與各界溝通,細心聆聽各方的憂慮和建議,在法律上可行及不違背針對嚴重罪行的大原則下,考慮應否對修例建議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