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再談空置稅 6個月出租限期恐過短[:]

[:zh]政府日前就俗稱「空置稅」的一手住宅單位額外差餉立法建議,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多名議員都就空置稅的政策原則、徵收細節和實際效用提出質疑,包括以獲發入伙紙後12個月作為徵稅準則是否合理、會否影響政府的地價收入、應否豁免或分開處理並非一般市民可負擔的豪宅單位、以及發展商會否為了避稅而推遲申領入伙紙,反過來減少短期住宅供應等。筆者之前已撰文闡述有關觀點,現在再談談一些較少人留意和討論的問題。

政府建議一手住宅單位若未能在獲發入伙紙後12個月內出售或出租,便須繳交相當於200%年度應課租值的空置稅。當中「出租」的定義,是有關單位曾在過去12月內最少有6個月以市值租出,意味發展商實際上最遲須於獲發入伙紙後6個月內成功租出單位,比出售單位的時限更為緊迫。

住宅單位在落成前可以樓花方式預售,但甚少聽聞可預早招租,因為一般租客都不願在未能「睇樓」下承租。而且租樓的「交吉」時間必須非常精準,因為一旦有所延誤,可能導致舊租約已屆滿的租客無處容身。

尤其對於豪宅單位,發展商在獲發入伙紙後,仍需時進行大量裝修執漏、宣傳推廣,以及聘請物管公司等工作。加上豪宅租客一般較為揀擇,客源亦較少,6個月的出租限期似乎是過嚴及過短,脫離了實際市場運作。

此外,根據政府建議,不論有關一手住宅項目總數有多少個單位,只要有其中一個單位未能在12個月限期內出售或出租,該單位仍須繳交空置稅。有關做法可能令發展商在臨近繳稅限期時,被迫將餘下的貨尾單位以低於市價出售或出租。一些準買家或準租客亦可能透過拖延簽訂買賣協議或租約,藉此迫使發展商減價。

其實現時政府規定發展商在買入住宅地皮後,必須在指定限期內將單位建成的「建築規約」,亦並非要求在同一時間內百分百落成,空置稅是否也應分階段徵收呢? 例如發展商已在12個月限期內,將在同一時期獲發入伙紙的九成單位出售或出租,餘下的一成貨尾單位可否豁免繳稅,或享有較長的徵稅限期呢?

立法會日前討論空置政府物業問題時,多名議員批評部分政府物業空置多年都未有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有議員更笑言應向有關物業及部門徵收空置稅。政府解釋因部分物業位置偏遠、建築物的大小及設計獨特等,故此一直無人租用。按照同一原則,政府在徵收空置稅時,是否也應對不同類型或情況特殊的單位作不同處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