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啟動彈劾特首程序的法律基礎[:]

[:zh]立法會上周辯論根據《基本法》動議的彈劾特首議案,筆者投了反對票,被人歪曲為盲目支持特首在修例風波中的所有作為。然而筆者已發言詳述投票所必須考慮的理據,而作為議員必須依法行事,要啟動彈劾必須符合相關《基本法》條文的嚴格規定。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才可啟動往後的調查及正式彈劾程序。議員考慮是否支持有關啟動議案,首要是特首有否嚴重違法或瀆職,或起碼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顯示特首很可能已作出有關行為。

對於特首有否嚴重違法,首先法庭未有相關裁決;其次是就彈劾議案列出的指控,大多是針對警隊而非特首,即使當中有人違法,亦只涉個別警員。事實上,有份聯署議案的不少反對派議員,亦表明並非指控特首嚴重違法,他們針對是瀆職行為。

《基本法》未為「瀆職」詳細定義,但根據其英文「dereliction of duty」,即指特首在蓄意、嚴重疏忽或魯莽下,未有履行到她理應履行的職責。

反對派指控特首及警隊處理反修例示威時,侵害市民受《基本法》保障的集會及言論自由,因而構成瀆職。但其實這些自由與人權並非完全不受限制,必須在法律容許下行事。當示威者違反法律,使用暴力,嚴重損害其他市民的人權自由,政府及警方就必須依法制止。如特首沒有這樣做,才是未有履行其應有職責。

至於特首是否做得不好或不足,這是能力和判斷問題,不應視作瀆職。不少反對派議員均有法律背景,沒理由忽略此重要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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