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就任命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與高院首席法官之發言[:]

[:zh]主席,立法會早兩個禮拜先至啱啱通過,有關延長香港法官及司法人員嘅法定退休年齡嘅法案。多位議員同事,包括我自己,都表達咗好多有關香港司法制度、司法獨立、司法機構嘅人手、效率同資源分配,以至對法官及司法人員嘅表現同操守嘅睇法。

今日,立法會要處理嘅係兩項有關法官任命嘅決議案,除咗主要討論相關嘅人選同任命係咪合適之外,我都希望趁住呢個機會表達一下,對其他與法官任命嘅相關,影響更為廣泛同深遠嘅事宜嘅睇法。而呢啲議題,都係我考慮是否支持有關決議案嘅重要因素。

主席,第一項決議案係任命岑耀信勳爵為香港終審法院嘅「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亦即一般俗稱嘅海外非常任法官。

正如司長喺開場發言中指出,岑耀信勳爵係一位地位崇高、聲譽卓著嘅法官。翻查資料,佢係歷來第一位之前一直做開私人執業,冇做過其他級別法院嘅法官,就直接獲委任為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嘅御用大律師。佢除咗精通法律,亦係一位知名嘅歷史學家,寫咗四大冊有關英國「百年戰爭」嘅歷史書。有人更加以「英國的大腦」、「the Brain of Britain」,嚟形容佢嘅智慧同才華。

有別於一般較傳統嘅現任或退休英國法官,岑耀信勳爵曾經多次公開評論法律及政治問題,例如有關最近嘅脫歐爭議。佢本身係反對英國脫歐嘅,並且認為2016年嘅脫歐公投,嚴重衝擊咗英國行之有效嘅民主制度,批評大力支持脫歐嘅現任英國首相約翰遜為「狂熱分子」。不過佢同時認為,約翰遜逼使英國國會延長休會,藉此阻撓議員辯論脫歐協議嘅做法係合法。可惜最後佢都錯咗,英國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有關做法係違法嘅。

我講咗咁多有關岑耀信勳爵嘅背景同言論,並唔係想質疑佢嘅能力,或者表示我會反對今次任命。我只係想講,法官都未必係所有都啱晒嘅,佢哋嘅裁決以至言行都可能會引起爭議,都可能有一日會被推翻。

主席,終審法院現時一共有14位海外非常任法官,加埋岑耀信勳爵就有15位,人數仲多過本地嘅常任及非常任法官嘅總和。而連同今次任命,呢15位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當中,有10位,即係啱啱好三分之二,都係來自香港嘅前宗主國英國。其餘5位海外非法任法官,有4位來自澳洲,1位來自加拿大。之前仲有1位前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係來自新西蘭嘅,不過好可惜,佢已經過咗身。

我留意到有社會人士質疑,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嘅正式名稱,係「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全球適用普通法嘅國家有幾十個,但點解香港回歸廿多年來,來來去去都只係委任來自呢四個英聯邦國家嘅法官,而且當中有成三分二都係來自英國呢?咁樣會唔會畀人有個感覺,以為香港仍未完全脫離英國嘅殖民統治呢?

負責審議呢兩項法官任命決議案嘅立法會小組委員會,亦曾經討論有關問題。有委員提出,新加坡都係實施普通法嘅,而且新加坡與香港同樣位處亞洲、同樣做過英國殖民地、同屬華人為主嘅社會,兩者嘅經濟發展程度同水平亦好接近,點解從來冇新加坡法官被任命為終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呢?係佢哋唔願接受委任來港審案,定係司法機構根本連諗都冇諗過呢?希望司長稍後可以解釋一下,同時亦請佢講多一啲關於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嘅甄選機制同準則等等。

有部分人甚至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已經廿二年,我哋嘅終審法院,係咪仲有需要邀請一啲未必熟悉本地實際情況嘅海外法官嚟審案呢?我個人認為呢套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對香港嘅司法獨立同「一國兩制」,係有一定價值同貢獻嘅。但係任何制度運作咗廿幾年冇變過,都可能係時候作出一啲檢討,睇下有冇任何可以改進嘅地方。

主席,今日我哋要處理嘅第二項決議案,係任命潘兆初法官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岑耀信勳爵嘅情況啱啱相反,潘兆初法官擁有極為豐富嘅司法經驗。佢早喺1993年就投身司法工作擔任裁判官,喺99年升任高院副司法常務官,06年獲委任為高院原訟庭法官,2015年再升任上訴庭法官,喺香港司法機構服務長達26年,非常熟悉香港嘅法律制度同社會政經狀況。

潘兆初法官多年來審理過無數重大同具爭議性嘅案件,當中近年最多人談論嘅,就係間接引發違法佔領行動嘅「雙學三子」案。

包括黃之鋒在內嘅雙學三子,最初係獲輕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毋須即時收監。但其後包括潘兆初法官在內嘅三名上訴庭法官,決定改判佢哋入獄6至8個月,以加強對與示威活動相關嘅違法暴力行為嘅阻嚇性。有關裁決當時獲得不少社會人士認同,但亦引起部分反對派同激進港獨分子不滿,喺網上肆意辱罵潘兆初法官及其餘兩位上訴庭法官。

不過,有關裁決最後又畀終審法院推翻。終院話潘兆初等上訴庭法官訂出嘅量刑準則,其實係冇問題嘅,不過只應適用於往後嘅案件,唔適用於「雙學三子」案,令黃之鋒等人可以即時獲釋。

主席,我本身唔係法律專家,唔敢評論終院咁做到底係啱定唔啱,但香港各級法院經常對同一類型嘅案件、同一樣嘅罪行、甚至係同一批嘅罪犯,有時判得輕啲、有時判得重啲,有時就即時收監、有時又當庭釋放,難免會令不少普羅市民感到好似毫無原則,甚至質疑當中係咪有人為因素、係咪有政治考慮、係咪偏幫持某啲立場或背景嘅人士等等。

好彩,起碼終審法院都確認咗,由潘兆初等上訴庭法官訂立嘅量刑標準,係適用於往後嘅案件,即係因修例風波而引發嘅違法暴力案件,相關嘅準則都可能應該適用。高院首席法官同時身兼上訴法庭嘅庭長,相信潘兆初法官喺審理相關案件時,會繼續不偏不依、無畏無懼咁依法判案、依法量刑。

主席,高院首席法官除咗審理案件,同時亦要負責高等法院嘅行政管理工作。我喺早前辯論有關延長法官退休年齡嘅草案時,指出香港嘅司法制度出名排期審訊遲、宣布裁決遲、頒發書面判詞遲等問題,希望高等法院喺潘兆初法官嘅帶領之下,可以盡快改善有關問題。

對於已持續接近半年嘅違法暴力活動,警方前前後後已拘捕咗接近六千人,就算按番當年違法佔中行動,只有大約兩成被捕人士最終會被檢控嘅比率計算,都可能會有成過千宗案件。唔少市民都擔心,法庭有冇足夠人手去處理,要審幾耐先至審得晒。大家要再等多幾多年,呢啲破壞香港法治同社會安寧、罔顧市民生命及財產嘅蒙面黑衣暴徒,先至可以依法受到懲處。

當然,當中大部分案件都會先由裁判法院審理,但如果被定罪人士提出上訴,就要轉交高院去處理。亦有部分性質嚴重嘅案件,例如最高可判監十年嘅暴動罪行,可能會直接轉交高院審訊。所以我希望潘兆初法官正式上任後,喺行政上、資源上及人手方面能夠有所配合,加快處理相關案件,盡早作出一些指標性、權威性嘅裁決,以協助香港止暴制亂,重拾法治與社會秩序。

主席,本人僅此陳詞,支持兩項有關法官任命嘅決議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