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彈劾特首議案發言[:]

[:zh]主席,我哋今日要討論嘅,係由25名議員聯合動議,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而提出嘅彈劾特首議案。翻查資料,原來今次已經係本屆立法會第三個同類議案。之前兩次係針對前任特首梁振英先生嘅,今次嘅彈劾議案就係針對現任特首林鄭月娥女士,內容主要有關佢喺《逃犯修訂條例》風波中嘅表現,以及警隊嘅處理相關大型公眾活動嘅手法等。

喺講述我嘅投票立場同理據之前,首先要睇清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到底係點講嘅。

該項條文可大致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係:「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第二部分係:「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第三部分係:「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第四部分係:「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簡單嚟講,係要通過晒呢四個程序,滿足晒所有條件,先至可以成功彈劾特首。

而我哋今日處理嘅,就係上述嘅第一部分程序。當中要注意嘅係,並唔係每當有四分一議員聯合動議指控特首,終院首席法官就自動要、一定要成立調查委員會,而係要先經立法會通過議案至可以調查。而議員喺考慮是否支持進行調查時,我認為首要考慮係特首有冇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或者起碼係咪已有足夠嘅表面證據,顯示特首好有可能已經作出咗嚴重違法或瀆職嘅行為。

主席,首先講下有關嚴重違法嘅問題,一個人有冇違法,其實唔係由立法會議員去決定,而係應交畀法庭經過審訊後作出裁決。另外,我哋當然可以睇下有冇足夠嘅表面證據,顯示特首可能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彈劾議案中對林鄭特首提出嘅四大指控,證據同理據我認為都係相當薄弱,甚至可以講話根本係搞錯咗對象。

彈劾議案嘅第一點指控係「無視主流民意反對,強推備受爭議的法案」;《逃犯修訂條例》好明顯係備受爭議,亦都有不少市民反對,包括對推行嘅手法同時間等,但咁樣並唔構成嚴重違法。
第二同第三點係「採用過份武力鎮壓和平集會」,以及「以不合比例的控罪打壓示威者」。主席,我作為監警會副主席,有份處理因修例風波而引發嘅投訴警察個案,以及就警方相關制度同指引進行嘅獨立檢視工作,現階段不宜公開評論呢兩個課題,但係即使往後證實警方喺個別情況下曾經使用過份武力,涉嫌不依從指示同法規行事嘅都只係個別警員,唔應該上綱上線,話係林鄭特首嚴重違法。

至於話以不合比例嘅控罪打壓示威,最終有關控罪是否成立,是否不合法、不合理或不成比例,係法庭經過公開審訊後裁定,唔係由特首或警方去裁決。

對於第四點指控,話林鄭特首「造成社會撕裂」,就算呢個真係事實,都稱不上為嚴重違法行為。而且講到製造社會撕裂,有市民就認為反對派先至係始作俑者,需要就現時香港社會嘅嚴重撕裂負上最大責任。

主席,第二個問題係瀆職行為。咩叫做瀆職呢? 《基本法》嘅英文文本係「dereliction of duty」,即係蓄意,或者嚴重疏忽或魯莽之下,冇履行到應該要履行嘅職責。

特首需要履行嘅職責,《基本法》有清楚列出,包括特首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負責;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仲有負責領導特區政府、簽署立法會通過嘅法案同財政預算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報請中央任命主要官員、依法委任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等等。

當中我認為特首其中一項最重要嘅職責,就係執行《基本法》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區嘅其他法律。呢一點,亦係今次彈劾議案中,指控林鄭特首並冇履行到嘅職責。

彈劾議案指出,由林鄭特首領導嘅特區政府及香港警隊,喺處理反修例示威時侵害咗市民受到《基本法》保障嘅集會及言論自由。冇錯,《基本法》係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同示威等自由,但呢啲自由同人權都並非完全不受限制嘅,係要喺法律容許下行事嘅。

當示威者嘅行為違反法律,使用暴力,嚴重損害咗其他香港市民嘅基本人權同自由時,政府同警方就必須出手制止及依法懲處。如果特首冇咁做到,任由有關違法同暴力行為持續發生,任由打着民主、自由同人權旗號嘅蒙面黑衣暴徒,肆意破壞香港嘅法治同社會秩序、侵害其他奉公守法市民嘅人權自由,而政府同警方唔採取任何措施去嘗試制止呢啲暴行,特首就係冇履行到佢嘅應有職責。

事實上,從另一個角度睇,的確係有唔少市民,包括唔少建制派議員同佢哋嘅支持者,都對特首喺執行《基本法》、喺執行其他香港法律以止暴制亂方面嘅表現,係相當、相當不滿嘅。

佢哋不滿點解政府遲遲未能有效止暴制亂,任由大批蒙面黑衣暴徒四處堵路、縱火、塗鴉、掟磚、掟汽油彈,打爛晒啲交通燈、打爛晒啲被指持不同政見嘅商舖;對唔認同佢哋嘅行為同言論,公平公正報道嘅傳媒機構及記者無理攻擊;對將唔認同暴徒行徑嘅市民打到頭破血流,甚至向佢哋淋潑易燃液體再點火焚身;仲有塞港鐵、塞隧道、塞機場嘅行為,累到好多市民返唔到工、返唔到學、出唔到街、去唔到外地旅行或公幹。

到最近,啲暴徒更一度佔領咗多間大學嘅校園,喺裡面大肆破壞、縱火同製造數千計嘅汽油彈,令到幾乎所有大專院校都被迫停課,大批內地及海外學生集體撤離香港,唔少家長紛紛考慮改送子女到其他國家及地區讀書。香港多年來建立嘅高等教育同創新科研發展成果,隨時會就此毀於一旦。對於有關問題,政府做過啲咩呢? 香港嘅教育同青年工作點會做得咁差嘅呢?

《基本法》除咗保障市民有權遊行示威之外,亦都保障港人擁有出行自由、營商自由、表達不同意見嘅自由,仲有私有產權、接受教育同選擇就業嘅權利等等,點解呢啲基本自由同權利,喺過去呢幾個月好似突然唔見晒? 唔少市民都覺得,政府並冇及時採取有效嘅辦法,去制止違法暴徒強迫市民唔好返工返學,以及制止佢哋破壞依法經營嘅商鋪同食肆餐廳等惡行。

不過,我哋亦明白上述有違《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嘅情況,主要責任在於違法者本身,唔應該將責任推晒畀負責執法嘅警方、政府、或者特首。我哋亦都睇到,林鄭特首係有想辦法同採取措施嘗試去止暴制亂,努力去履行佢作為特首嘅應有職責。

當然,政府採取嘅措施係咪有效,係咪足夠,係咪立竿見影及對症下藥,唔同人可以有唔同意見,我個人意見就覺得明顯係不足同成效不彰嘅。但特首有努力嘗試,到最後做得唔好、做得唔夠、甚至當中可能做咗一啲欠妥善或不受歡迎嘅決定,你可以質疑佢嘅能力,可以批評佢做得唔好,有啲措施應該做而冇做,但我認為尚未足以構成《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項規定嘅瀆職行為,未有足夠嘅表面證據,指控林鄭特首係蓄意唔履行佢應要履行嘅職責。

反對派嘅議員,以至建制派嘅同事,如果對林鄭喺履行特首職責方面有不滿,可以公開批評佢、譴責佢、要求佢下台,但係我哋唔應該濫用《基本法》內有嚴格規定嘅彈劾特首程序。

基於上述嘅理由,基於《基本法》嘅相關條文規定,我係唔能夠支持今日嘅彈劾特首議案。主席,本人僅此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