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從國安法首案 再看歐美雙標[:]

[:zh]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在上周宣判,被告唐英傑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合共判囚九年。歐美循例批評判決侵犯人權、打壓異己,在本港亦有人質疑法官量刑偏重,但也有不少人質疑是過輕。

《國安法》訂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監十年,「恐怖活動罪」更可囚終身。法官認為被告選擇在回歸紀念日及《國安法》實施首日,駕駛插上港獨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情節嚴重,但由於事件並未造成嚴重人命或財物傷亡,因而未有判處最高刑期。

此外,《國法案》訂明了三種減刑理由,包括在犯案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如實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等,唐英傑三種情況都不符合。加上唐在裁決前拒絕認罪,法官決定不接納他在裁判後的所謂「悔意」。

與歐美的同類案例比較,今次判刑亦絕不算重。歐美近年發生了大大小小的恐襲事件,不論是源自境外或本土、屬有組織或是個人犯案,以及有否實際造成人命傷亡,恐襲主犯大多會被判終身監禁甚至死刑(在美國),即使是從犯往往也須重判二、三十年。在惡名昭彰的美國關塔那摩監獄,有些懷疑恐怖份子更被囚禁長達十年,仍未獲得公平的審訊和正式的判刑。

另一可作對比的是衝擊美國國會山事件,同一批美國政客狠批涉事者為暴徒,,應被控以最高可囚二十年的暴亂罪,但對於衝擊香港立法會的黑暴示威者,美方卻稱許他們為「自由鬥士」。歐美對唐英傑案的聲明,再次凸顯他們持雙重標準,只許自己嚴法反恐,不准他人維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