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改革差餉制度,包括優化近年已接近恆常化的年度差餉寬減、以「能者多付」原則引入累進差餉徵收率等,改革方向與筆者多年來的倡議吻合,符合公平及善用公共資源的原則,但仍有部分細節可以進一步改善和釐清。
先談差餉寬減,過往做法是每一個需要繳交差餉的物業,都一律可獲得寬免,少數持有大量物業的大企業、大業主及發展商,合計可能取得數以百萬元計、甚至過億元的寬免,引起部分社會人士質疑,認為有違差餉寬減屬於紓困措施的原意。
政府現建議就住宅物業而言,只有業主為自然人、即是並非以公司或信託名義持有的單位才可獲差餉寬免,而且每人最多只能揀選名下其中一個住宅單位獲得寬減,預計在2023/24年度開始實施。以2022/23年度的數字及寬減上限計算,新安排會為庫房節省約31億元開支。
筆者認同既然差餉寬減乃紓困措施,便應將有限的資源用於最有需要的人士身上,但如果只容揀選一個單位獲差餉寬免,似乎略嫌過緊。香港有部分退休人士持有一個單位自住,另一個用作出租維持生活;也有一些市民持有一個單位自住,另一個供父母、子女等親屬居住。若能將可獲差餉寬減的單位數目增至兩個,而其中一個必須用作自住,將會較為合理和合適,涉及的額外公帑支出估計也不多。
此外,就獲取差餉寬減而言,新制度將如何計算聯名物業呢?會將其計算為一個、半個、零個單位、還是按個別業主所佔的業權份數來計算呢?對於一些由先人、家族承傳下來的物業,可能同時由多位家族成員聯名持有,並且往往難以集中業權於某人。如該類物業也當作一個單位計算,便會不太公道和合理。
對於差餉徵收率,政府建議年度應課差餉租值為55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差餉徵收率維持在5%;年度差餉租值超55萬元的住宅物業,其後25萬元租值的徵收率增至8%;超過80萬元的該部分租值,徵收率則會再提高至12%,建議於2024/25年度起推行。
筆者之前已作出分析,指受到累進制度影響的都是豪宅單位,新增的差餉金額相較該等物業的樓價或相關業主的財力可說是九牛一毛,但整體而言可為庫房增加數億元收入,在政府面臨財赤下乃不無小補。而事實上,相對於分租值只有幾個百分點差異的差餉徵收率,物業本身的應課差餉租值的高低變化,對於最終需要繳交的差餉金額的影響就大得多。
筆者與測量業界過去曾多次指出,現時全港物業每年的應課差餉租值,是根據上一年度10月1日的市場情況來作出評估,與差餉租值的實施及徵收日期、即新一年度的4月1日,存在長達6個月的時差。過去兩、三年香港部分物業,尤其是商舖的租值,於短短數月時間便出現了大幅變動、回落,該6個月時差對物業差餉租值的影響,遠大於政府的差餉寬減或差餉徵收率的調整,對相關業主造成不公。
針對本年度的特殊情況,特別是在今年初開始爆發的第五波疫情,筆者早前已去信政府,要求就該類物業以4月份或較接近時間的租值重估差餉,以減少不公情況。長遠而言,政府應透過善用科技及精簡程序等方法,以縮減年度差餉租值評估所需的6個月時差。
另外,基於歷史原因及照顧新界原居民權益,現時新界村屋有權向當局申請豁免繳交差餉,但對於經已轉手、並非由當初申請建屋的原居民所持有的村屋,政府會否考慮重新徵收差餉呢?筆者認為政府應趁今次差餉改革,一併檢視上述種種問題,與時並進,完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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