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檢討差餉寬免制度
立法會上月通過《2018年差餉(豁免)令》,落實政府在今年財政預算案提出的差餉寬免措施。在辯論期間,有議員質疑現行的寬免安排是「還富於富」,令擁有大量物業的大企業和發展商,可獲寬免數千萬以至上億元的差餉,有違政府「還富於民」的原意。筆者認為部分批評者將有關問題過份簡單化,但由於在巿民印象中,差餉寬免近年似乎已由一次性的「派糖」舉措,演變為長期甚至恆常的措施,因此寬免機制的確有需要作出檢討。
在庫房水浸下,今年預算案提出每項應課差餉物業,每季最多可寬免2,500元差餉,四季合共最多寬免1萬元,藉此減輕中產階層及中小企的稅務負擔。但根據政府資料,獲最高寬免額的首10名差餉繳納人,可能合共獲得近2.6億元寬免,涉及約4萬個物業。當中繳納差餉金額最多的業主,更可獲寬免逾1億元差餉,原因是該位人士或企業,擁有多達1.5萬個應課差餉物業。
不過,上述被指獲政府「還富於富」的差餉繳納人,極可能不能將有關寬免全數袋袋平安。因為按常理推斷,該等繳納人所持有的多為商場、寫字樓、停車場或工廈單位作出租用途,有關租約一般都訂明是由租客負責繳交差餉,故業主須將獲政府寬免的差餉退還租客。若一刀切停止向這類大額差餉繳納人提供寬免,受害的恐怕是租客,當中包括大量中小企。
即使大家認同不應向持有大量物業的業主減免差餉,技術上亦相當難執行,可能涉及修改法例,甚至要改革整個差餉徵收制度。
現行徵收差餉制度是以物業、而非個人或公司做單位,差餉物業估價署現時只會收集差餉繳納人的姓名及通訊地址資料,以便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並沒有收集繳納人的身分證明及商業登記等資料,當中還涉及聯名物業、公司名義持有物業及物業代理人等複雜情況,難以準確地進行統計和甄別。
財政司司長早前透露,政府就物業空置稅的研究已進入尾聲。另有消息指如政府決定開徵空置稅,可能會透過徵收差餉的制度來收稅,即要求已落成但遲遲未出售或出租的一手住宅單位,繳交較高成數甚至倍數的懲罰性差餉。其實之前已有意見認為,當局不應向未出售或未出租的空置單位退還差餉,政府可趁機檢討現行差餉徵收制度,確保將來不論是再次提供寬免或開徵空置稅,都不幫錯人或「殺錯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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