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香港土地及房屋供應嚴重不足,公屋輪候時間愈來愈長,私樓租金愈來愈貴,許多尚在輪候或根本不合資格申請公屋的基層市民,被迫蝸居於面積極為細小、環境極為惡劣的劏房和天台屋。當中在工業大廈內僭建或改建而成的天台屋與劏房,因為面積一般較大,租金相對較平,往往會比位於住宅大廈的天台屋和劏房更受歡迎,平均每個單位居住的人數亦通常較多。
不過,有關單位的業主和租戶都深知,根據地契工廈根本就不能住人,其中天台屋更是違法僭建,終有一天要清拆。筆者早前就到訪過觀塘區的工廈,與一批面臨清拆逼遷的天台屋居民會面,了解他們面對的問題和苦況。筆者其後又約見了多名屋宇署官員,了解當局對工廈僭建物及違法改作居住用途的執法工作,以及反映受影響居民的困難和訴求。
基於安全、公平及守法原則,筆者一向支持當局依法及有序地對各類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要求業主自行清拆。但由於業主往往都拖得就拖,甚至在收到清拆令後仍繼續招租,部分新租戶可能並不清楚單位即將清拆。直至當局正式提出檢控或等到法庭頒令罰款,業主才突然通知租戶要在極短時間內搬走,有個案更是即晚鎖閘封屋,令租戶頓失家園。
在香港這個相對富裕的社會,不應有任何人因政府的作為而變成無家可歸,這亦是署方與筆者會面時作出的政策承諾。若署方在執法時得悉工廈單位及僭建物有人居住,會派出社工為租戶進行登記,協助他們申請公屋、過渡性房屋或尋找其他合法住所。若住戶因種種理由,無法在天台屋清拆前覓得居所,當局也會安排他們入住中轉屋或臨時收容中心。
筆者認為,違法劏房與天台屋一旦建成,當局便要花大量人力物力去執法和善後,期間亦會滋生種種樓宇安全及社會問題。治本之道是要更有力地阻嚇業主,令他們在一開始就不敢僭建或違法改建。
現時署方只會在業主遲遲拒絕執行清拆令時作出檢控,過程往往需時數年,有關做法需否改變呢? 即使最後成功定罪,罰款額亦可能只有數千至數萬元,相比於相關業主多年來賺取的租金收入,實屬九牛一毛,是否應該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性呢? 能否將罰款額變為與業主歷年來的租金收入掛勾,變相沒收其「犯罪得益」呢? 希望政府可加以研究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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