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公布,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去年八月正式實施,至今已發出超過五千個物管人及公司牌照,其中正式物管人及公司牌照約佔五成八,臨時物管人牌照約佔四成二。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鑑於本地物管公司和物管從業員數目眾多,相關牌照申請須有序進行,才可在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限前完成所有申請程序及發牌工作,物管公司及物管人應早日領牌。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表示,在發牌制度下,於香港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以及在該類型物管公司就提供物管服務擔任監督或管理角色的物管人,在二○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必須持有有效物管牌照,才可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規定繼續提供物管服務。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鑑於本地物管公司和物管從業員數目眾多,相關牌照申請須有序進行,才可在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限前完成所有申請程序及發牌工作,因此上述物管公司及物管人應早日領牌。此外,業主組織如聘用物管公司提供物管服務,應與相關物管公司盡早溝通,鼓勵其盡快向監管局提出牌照申請或就提出申請的時間表作出清晰承諾。
他補充指,如業主組織所聘用的物管公司合約期超過二○二三年八月一日,則必須確保該物管公司於上述日期前已持有物管公司牌照,方可繼續提供物管服務。
在未來進行招標聘用物管公司時,業主組織亦應考慮要求參與投標的物管公司必須持牌,以作為參與投標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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