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發展審批鬆綁開步 總樓面定義見真章[:]

[:zh]

政府千方百計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但私人發展項目受規劃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審批,3 個部門的審批標準及定義有不同,導致審批程序繁複冗長,拖慢發展時間,業界早有微言,多次提出要精簡審批流程。政府上月中踏出「拆牆鬆綁」的第一步,正式實施首批精簡措施,先統一建築物高度、綠化上蓋面積和園境3 項發展管制參數。業界歡迎之餘,認為最重要的精簡措施仍未推出,以

統一總樓面面積(Gross Floor Area)的定義最具難度。有政府中人認為,新措施業界日後可向規劃署對口申請,但總樓面面積的定義卻牽涉補地價金額等問題,地政總署最為着緊,預料這部分仍需時協調。

現時在「生地」,即沒規劃、沒基建、未平整土地上發展房屋,涉及多項法定程序,一般需時11 至14 年。即使在「熟地」建屋,仍需時5 至7年不等,業界歸咎主因是規劃署、屋宇署及地政總署的審批標準不同,3 部門各有其定義,令審批程序愈來愈繁複。土地供應專責小組曾建議政府精簡審批程序,加快土地及房屋供應。

有建築界人士稱,私人發展項目的審批程序,多數「卡」在地政總署一關,原因是地政總署審批時,不像另外兩個部門設有時限,往往申請者獲規劃署或屋宇署批准圖則後,仍等待地政總署審核;而且地政總署與規劃署所依據準則不同,前者按照地契條款審批,後者按照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條款,但兩者定義時有不一,令申請者需花費大量時間釐清各部門要求,最終拖慢了發展流程。

翻查資料,政府早在2014 年《施政報告》提及要精簡土地行政程序,至2017 年發展局成立督導小組,研究統一及理順各部門審批發展項目時採用的標準和定義,直至今年5 月15 日,當局正式實施首批精簡審批措施,包括統一建築物高度限制、綠化上蓋面積和園境3 項發展管制參數。在新安排下,規劃署將負責訂定建築物高度限制,並執行有關要求,若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足以規管建築物高度,新的或經修訂的土地契約不會訂明建築物高度限制。

有政府中人透露,未來大方向是以規劃署負責訂定標準,涉及建築物安全及結構的參數,就由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審批,地政總署則負責處理補地價等程序,令業界可向規劃署對口申請,城規會把關,減省部門之間「架牀疊屋」重複審批。至於第二階段的精簡安排,涉及上蓋面積、非建築用地、樓宇後移、樓宇間距,以及最受業界關注的總樓面面積定義,因牽涉到補地價金額等事宜,地政總署最為着緊。

另一了解地政程序的政府中人表示,計算和收取地價是地政總署的工作,過去因為涉及不同部門的要求,地署因應要求在制訂地契時列為條款,以防發展商鑽空子,其中一些條款理應不屬地署範疇,變相加重了地署的審批工作;而精簡程序後,規劃署和屋宇署有共識各自「認頭」所負責項目,地署只需收錢,這可減省工夫,又可加快審批,發展商應受惠。

測量師學會前會長何鉅業表示,歡迎政府新安排,特別是統一建築物高度限制的定義,相信業界更了解政府部門要求下,流程可縮短4、5 個月時間,但關鍵是第二階段的精簡措施,預料如何界定總樓面面積,部門之間會有較多討論,特別是如何計算豁免樓面面積,他舉例稱,地政總署及屋宇署就「露台」是否計算入豁免的建築面積有不同定義,相信需時理順要求。他認為,對發展商而言,因發展流程縮短,財務評估上可較準確,較以往減少了發展風險。

建築師學會前會長陳沐文指出,各部門對總樓面面積有不同定義,令項目規劃上出現混亂,若能統一,可避免一個項目多次來回申請及等候審批。

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表示,本月中會邀請發展局常秘再舉行研討會,向業界介紹新的精簡措施。他相信新措施可先令目前積壓的發展項目較快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