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立法會特權法調查 vs 獨立調查委員會[:]

[:zh]立法會上周辯論由鄭松泰議員提出,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沙中線紅磡站月台工程不依規格事件的議案。議案最後遭到否決,但其實不論贊成、反對,或像筆者一樣投了棄權票的議員,都認同絕對有需要徹查事件,大家只是對由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自行調查,還是應同時由立法會引用特權法「雙軌」並行調查較好。

獨立調查委員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86章《調查委員會條例》成立,該委員會的權力等同法庭,主席由法官或退休法官出任,再加上一至兩位具相關專業知識、形象中立的社會人士擔任委員。獨立委員會有法定權傳召證人及索取文件,其成員與被傳召作供的人士,在聆訊中的發言都享有誹謗罪豁免權,令他們可以暢所欲言、無畏無懼地協助委員會找出事實真相,繼而追究責任及提出改善建議。

香港過去曾就嘉利大廈大火、新機場開幕大混亂、公屋短樁醜聞、沙士疫情、南丫海難,以及最近的公屋鉛水風波等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成立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公眾普遍認同有關調查的獨立性和結論。

而根據特權法而成立的專責委員會(下稱:專委會),全部委員都是現任立法會議員,一般是按照各黨派的議席數目分配委員名額,即是從組成開始已相當政治性。專委會亦有權傳召證人及索取文件,委員與證人的言論也有一定程度的豁免起訴權,但專委會的調查工作必需在當界議員任期內完成,其報告和結論,是否完全獨立、不偏不依及獲社會大眾廣泛認同,則屬見仁見智、人言人殊了。

在立法會未變到極度政治化、兩極化的年代,專委會的調查具有一定公信力,例如與當年同樣與法定獨立委員會「雙軌」並行的公屋短樁及沙士調查。但去到最近一次、即2012年的「西九門」專責調查,眾所周知該次調查是與同年舉行的特首選舉有關,涉及「唐營」與「梁營」之間的政治鬥爭。

針對今次紅磡站事件,特首已委任了法定獨立調查委員會、警方展開了刑事調查、發展局正審視相關承建商的報告、港鐵也委任了獨立資深工程師就月台進行負重測試,亦會再聘請顧問公司檢討整個沙中線工程的管理及程序,甚至有傳廉政公署亦已介入調查,立法會在現階段是否還有迫切性引用特權法另行調查呢?

筆者認為,今次事件令人關注的不單是紅磡站的工程問題,更重要的是政府、港鐵以至承建商的監察及通報機制是否有需要完善。目前獨立調查委員會除委任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文任主席外,尚未訂定其他委員及正式落實其調查範圍,故是否引用特權法仍是言之尚早,倘若獨立調查之範圍不夠全面,屆時再考慮用特權法跟進亦未嘗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