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全委會第二次發言(國安教育)

主席,今次發言,我會集中講政府就草案第8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提出嘅多項修正案。

要有效維護國家安全,除咗靠執法同檢控,各個政府部門同各級公務人員嘅齊心推動,積極協助,以及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亦至為重要。草案第107條訂明,特首可向特區政府嘅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以落實由中央就維護國家安全發出嘅指示,以至係特首認為有利於維護國安嘅其他事宜。

審議期間,我提出相關條文似乎未夠完善同清晰。因為香港有唔少以公帑營運嘅法定及公營機構,佢哋嘅工作對於維護國家安全亦相當重要;相關人員即使並非政府公務員,亦同樣係有權亦有責。局長提出修正案,清楚訂明政府轄下嘅「任何部門或機構」,都需要遵守特首發出嘅相關行政指令,令條文更為完備。

草案第108條訂明,公務人員須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但原有寫法過於籠統,難保會有少數別有用心,或者遇難避事嘅公務人員,故意鑽法律空子,對特首嘅指令或者其份內嘅維護國家安全工作,hea住做,求其做,搞「軟對抗」,削弱特區嘅維護國安機制。

好高興政府採納咗我同委員嘅意見,提出修訂,訂明特區嘅部門、機構同公務人員,都必須就維護國安工作,「及時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配合、支持和保障」、「及時提供所需的人力及其他資源」,以及「運用其享有的一切權力及酌情權」等等,寫法更為清晰全面。

我喺法案委員會亦問過,特首向公務人員發出嘅行政指令,內容係咪包括推動國家安全教育;促成政府提出修訂,喺草案加入全新嘅第107B條,訂明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嘅國家安全意識同守法意識,以及相關嘅宣傳、督導工作,向適當人士提出意見或指示。

我認為有關條文係非常重要,只要有更多市民、尤其係青年人提高維護國家安全同守法嘅意識;不單自己唔會以身試法,仲會自發協助維護國家嘅安全、主權同發展利益;咁無論係《港區國安法》定係23條立法,將來都可以備而不用,香港嘅繁榮穩定亦可得以維持。

主席,能夠成為法案委員會15位委員之一,我實在深感榮幸。喺過去一段時間嘅馬拉松式審議,各名委員都履職盡責,踴躍提問,積極獻策;政府團隊亦清晰回應,詳盡解說,從善如流,希望促使草案內容更趨完善,更好地履行特區嘅歷史任務同憲制責任。本人僅此陳詞,支持由保安局局長提出嘅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