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周五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發表的周年報告。有議員關注《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範圍,執法機構如何處理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專業保密權,以及《港區國安法》下如何監管警方監聽行動。有議員質疑在國安法下,警方獲特首授權就可監聽,監管變相形同虛設。
強調行動標準嚴格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國安法下警方的行動標準與現行條例同樣嚴格,執行細節亦會向特區國安委匯報,形容兩個程序的行動標準並行。
警方日前再就12港人潛逃案,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11人,當中包括律師兼九龍城區議員黃國桐。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訂明,警方監聽律師和客戶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須獲法官授權,議員謝偉銓提出,倘有律師協助客戶進行犯法行為,執法機構要截聽搜集證據會否有難度。
李家超指出,警方就涉及專業保密權的案件採取截取通訊行動,向小組法官申請時,須匯報行動可能性,法官如認為理據充分就會授權,同時亦可附加條件,執法部門必須依循。他提到,如涉案人與律師有溝通,便是與專業保密權有關的案件;又指前年有170宗可能涉及專業保密權的案件,當中僅一宗成功取得資料。
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則稱,《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警方國安處可截取任何資料,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亦表明,他無權監督及檢討警方的截取過程及授權基礎,質疑《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形同虛設,甚至等同「全廢武功」。
湯家驊:只可說不太滿意
李家超反駁,鄭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亦對國安法作不公平攻擊。他指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會在另一機制進行,該機制是與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並行,並強調在國安法下的行動標準同樣嚴格,包括如何處理及銷毀取得資料,情況有變時要匯報等都有規定,警方亦要向國安委匯報及受其監督。
《基本法》第35條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會成員湯家驊接受傳媒查詢表示,如警方監聽的目標人物是律師,且涉及國安法案件,應以國安法為先,相信特首會根據法律原則處理,並指出這並非不受監管,只可以說「監管不太滿意」。
另外,金融界議員陳振英關注現行條例是否涵蓋新的即時通訊軟件,例如Signal、 WhatsApp等。
李家超回應,現時條例提及的規管範團,包含任何藉電訊系統作出的通訊行為,不論科技如何變化,法律都會適用。
政情 – 議員質疑國安截聽監管形同虛設 李家超反駁 須匯報國安委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