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立法會上周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落實一六年的人大釋法、去年的人大常委決定,以及《港區國安法》中有關公職人員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要求。草案規定區議員須像立法會議員一樣,在就職時公開宣誓。而拒絕宣誓、未能有效宣誓或日後被依法裁定違反誓言者,將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據報政府已定於下月安排全體四百多位區議員,分開十八區輪流集體宣誓,但估計最終參與的最多只有三百來人,因為至今已有數十名攬炒派區議員趕於草案生效前辭職。當中部分人表明因為不想宣誓,也有人堆砌了其他理由,其實心底裡都是怕了宣誓,擔心因違反誓言而需要承擔法律後果。
雖然區議會只屬地區性諮詢組織,但區議員仍擁有一定公權力,用納稅人公帑來出糧、開會及舉辦活動,要求他們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絕對是應有之義。再者,現行法例已規定所有區議會參選人,都必須簽署相關的擁護和效忠聲明,並要經選舉主任確認,然而在當選後至就職,他們就毋須再作宣誓,也沒有機制處理在任期內的違誓行為,明顯存在漏洞。
今次修例目的之一正是堵塞有關漏洞,並非引入甚麼全新的規定。如果有人連這樣基本、簡單的要求也覺得困難,他們一開始就不應參選,更不配擔任區議員或其他重要公職。
事實上,不少在二零一九年區選中當選的攬炒派區議員,上任後公然鼓吹港獨、散播仇狠,無視憲法與《基本法》規定。這些人的請辭,對地區、對香港都並非損失,並彰顯了今次修例起到將區議會撥亂反正、為香港政制正本清源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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