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之講場 檢討《保護海港條例》 維護社會長遠利益

《保護海港條例》在 1997 年回歸前由立法局通過,並於 1999 年修訂,將保護範圍擴大, 由中央海港擴至整個維多利亞港。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填海造地,以保護和保存因填海工程 導致日益減少的維港海面面積。然而《條例》同時限制了不少有利及可優化市民享用海濱的工程、設施進行,未能令海港發揮最佳的效益,市民能夠有更佳的享用。

2003 年因政府中環灣仔填海計劃被提司法覆核,法院裁定根據《保護海港條例》,只可在符合三大先決條件下才可於維港範圍內填海,條件包括:一、有迫切性,具充分理由及有即時需要;二、沒有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三、對海港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因應《條例》若在維港範圍內進行工程而對維港海面有所影響,如重新發展一些殘舊的碼頭、海濱增設行人板道等,亦需符合有關條件,並證明項目有「凌駕性公眾需要」。

就此,為避免受到司法覆核的風險,估計不少有利民生的項目決定放棄或更改設計,避免有影響維港的工程。《條例》至今已實施超過20年,近年有不少聲音要求修訂,容許一些並非於維港範圍內填海造地,但可為市民享用維港帶來不少效益的工程,於符合一定條款下可以進行。

事實上,《條例》的實施阻礙了一些可為公眾享用維港帶來頗多好處的工程,例如,不少殘舊或停用的碼頭如能進行重置、改建,以加強效益及安全性,善用土地、設施均難以順利進行。

至於近年大力推動的海濱長廊、海濱公園,部分均受位於海旁的土地現有用途,不少均屬私人土地,難以取得 各業主的一致同意,騰出部分土地,給與公眾使用,導致海濱長廊未能全程貫通、連接;再者如使用懸掛 式的建造方法增建行人板道,以連接海濱長廓亦會視為填海工程。令市民大眾享用海濱的條件大受影響,故此這類有利市民大眾享用維港設施和美境但視為填海工程的一些工程,是否應可以在《條例》下獲得豁免呢?

現時修例詳情仍待政府公布,但相信有關《條例》將備受社會大眾關注,筆者因此促請政府進行公眾諮詢,多收集市 民大眾的意見,充分考慮不同意見,令修訂條例更能平衡整個香港社會及全體市民的長遠的利益,令世界著名的維港更能發揮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