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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對2015年《新農業政策﹕本港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的意見
為積極協助本地農業進行現代化和持續發展,政府早前提出《新農業政策:本港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公眾諮詢文件徵詢市民意見。本人的議員辦事處亦於今年2月上旬,與建築、測量、園境及都市規劃專業界別舉辦「新農業政策」研討會,就諮詢文件相互表達意見。
隨著近年市民對本地農業未來發展的觀感轉變及對食物安全的關注度提高,政府是次推出有關諮詢文件,除了能夠回應市民訴求,亦為推動本地農業踏出了第一步。雖然現時農業屬於相對低產值產業,但農業對城市發展卻十分重要。業界對政府就本地農業的發展提出檢討,並為本地農業政策定位表示歡迎,希望有關政策能夠提高現有農業技術及產值,協助本地農業持續發展。以下本人就諮詢文件提出的議題表達意見﹕
I. 多管齊下處理荒廢農地
1. 重新檢視現有已被規劃作農業用途的土地
據漁農自然護理署統計,2013年年中,本港有4523公頃農地,其中729公頃為常耕農地,而荒耕農地差不多有3800公頃,佔全港農地超過八成。
政府需重新檢視現有已被規劃或視作農業用途的土地,是否全部適合繼續作農業用途。如農地視為適合復耕,有關農地的土壤質素、水源及交通等基礎設施是否齊全﹖經全面檢視後,再就其中適合作農業用途的地塊進行全面規劃,以配合政府最新落實的措施。此舉亦有利加快新界土地的規劃及發展 。
2. 農地業權人缺誘因重新發展荒廢農地
要令農業得以健康發展,首要減少農地荒廢情況,尤其是私人農地。現時劃為「農業地帶」的土地中,近七成土地的業權屬私人擁有。而大部分農地於早年批出時,有關地契並無規定土地業權人不能閒置農地,亦沒有禁止其自由買賣。加上現時容許作建屋發展的土地價格動輒每平方呎上萬元,與位處新界偏遠農地呎價低至十數元相比,差距千百倍;因此,在缺乏誘因的情況下,不少農地業權人寧願荒廢農地,也不願將有關土地作農業發展,並期望獲得政府批准容許作建築發展。
許多農地業權人都對有關土地的發展前景充滿憧憬,期待該土地日後能作其他更高產值的建築發展用途。若要減少荒廢農地,政府便要對症下藥,採取持續措施,規定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否則被劃作農業用途土地,在20年或更長時間內不容更改用途。當業權人知道該土地作建築發展無望時,將會研究如何善用土地作農業用途,增加回報,農地荒廢情況才有望改善,有助彰顯政府農業政策的成效。
3. 政府整合農地促農業發展
農地業權人不願將土地作農業發展的另一原因,是因為他們認為要管理有關土地,包括政府政策措施亦未就裝設及維修水源等配套設施提供協助,加上出租農業用途的租金回報較低,又怕遇上所謂「租霸」,因此寧願任由農地荒廢。
另一方面,面對大部分私人農地的業權分散情況下,政府可考慮統一收地、整合農地,再以合理價格及租期租予務農人士,協助他們落實農耕。又或者政府以市價較高的呎租承租私人擁有、但業權分散的農地,並與他們簽訂較長的租約,政府負責為有關土地投放資源,改善農地的配備設施,以合理租金分租與務農人士,協助農業產業發展,這不單可以增加農地有效使用的機會,同時也為務農人士提供較穩定的租期,達致雙贏局面。
II. 農業園發展
1. 切實制定目標才可持續發展
當局指,不會為農業園的產量訂立指標,但卻又估計農業園可為本港蔬菜的每年產值增至4.5億元,產量亦增加25%。雖然相對建築發展,農業屬於低產值產業,但農業對城市十分重要,並可帶動就業、經濟及其他產業。 因此,若本地農業要持續發展,政府必須訂下具體目標及全盤計劃,有部署地促使行業在「自由市場」下發展。例如台灣就以「健康、效率、永續經營」為農業政策施政方針,及制定相應政策扶助農業。訂了目標,才能夠規劃及發展農業園的規模。例如將蔬菜供應量定為需求的5%的目標,再配合上述提及到要妥善規劃好「農業」用途土地,加上配套設施,這樣才可真正讓農業健康持續發展。否則,農業園的發展將難避免如八十年代後的農業發展般,因缺乏全面適時的農業政策而急速衰落。
2. 不同層面發展農業,照顧不同階層
有意見認為,大部分農地位於新界偏遠地區,政府可考慮將農地政策作雙軌發展。除發展農業園的高科技農業外,將部分分布零散的農地整合及提供配套設施,以較低廉租金及租期租予當地的務農人士,並協助其增加產量、收入。相信這雙軌並行的方法,有利本港農業的持續發展。
3. 農產品種類
當考慮農業園農產品時,當局不能單一考慮或關注農業這個產業或種植 某一類的農產品,因農產品可衍生不同產品,如種植花卉可衍生花茶、蜂蜜或香水等其他行業。又如種植本地獨有的草藥,可生產與草藥有關的產品。
4. 協助農產品推銷市場
諮詢文件中並沒有具體提及如何協助推廣農產品,如已在本港市場多年的有機農產品,當局又如何協助農戶進行推廣呢﹖要全盤推廣本地農產品,不單單只是建立香港品牌,而是要同時推高該農產品的價值。政府可考慮與企業合作,協助農產品推銷市場,尤其是一些已在本地已建立品牌的農產品。
III. 需與時並進規管新興 「農業」
1. 重新檢視工廈法規及地契條款
現時全港有十多個水耕種植場營運,分布不同地區的廠廈和天台。對於位於工廈的「蔬菜工廠」,究竟應視為農業抑或是工業呢?經營者又會否違反地契條款?近年政府雖然不斷推出活化工廈的政策,但卻未有積極鼓勵工廈變身「蔬菜工廠」。現時工廈法規模糊,「蔬菜工廠」有違反地契的嫌疑。地政總署一方面稱工廈地契一般只准工業及倉儲用途,但又指水耕種植屬新興活動,地契能否涵蓋,仍需研究;漁護署則表示,有意在工廈經營水耕種植人士,須向管業處、地政署及屋宇署查詢,確定有關工廈是否允許作此用途。這樣顯示目前制度過於死板,對於「工業化的農業生產」這類中間地帶缺乏指引規管,窒礙新興產業的發展。
又若批准「工業化農業」,日後於工廈內進行的高科技農業又會否淘汰其他低技術農業﹖就正如2010年4月推出活化工廈政策般,成效雖漸見彰顯,但無奈又衍生其他問題﹕高產值工業淘汰小商戶、工廈租金上揚。
2. 土地用途規管應與時俱進
在被劃作「農業」用途的土地上搭建水耕所須的溫棚,根據地政總署有關批地條款,卻缺乏配合無土種植這類新型農業的相應規管,令有意發展有關產業的人士面對不少問題。因此,日後農業園的發展亦需考慮到這一點。時移世易,往日的「工業」與「農業」的定義或許早已不合時宜,這亦衍生到土地用途規管是否能與時俱進的問題。政府實在有需要盡早檢視有關制度,協助新產業的發展同時亦能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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