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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
檢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職能” 議案
主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是根據1988年《香港證券業的運作與監察》報告書(又名戴維森報告書)的建議而成立,是政府架構內一個獨立的市場監察機構,負責監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市場的運作。隨著《2012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獲得通過,證監會可直接在市場失當審裁處提出研訊程序,由此,證監會便集調查及檢控職能於一身,是少有不需要經過獨立專門的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可自行提出檢控的法定機構。
前檢控專員於《香港刑事檢控2012》的報告中,指出要維護香港公正的法治精神,檢控職能必須與規管或調查機構分開,以維持獨立檢控的精神。報告並認為證監會是具有廣泛的規管及調查機構權力,且同時具有檢控職能,但似乎並無適當的規管及有效的監察,做成自我監督、權力過大的情況。
原則上,本人並不反對證監會擁有檢控的職能,事實上有不少國家或地區如澳洲、新西蘭、加拿大類似證監會的機構都獲賦予檢控權,證監會獲得適當的檢控權,能增加檢控市場失當罪案的效率的,但對於證監會在檢控的決定、調查從業員的手法上需要加以監管及予以制衡,本人是同意的。
從法例層面上看,2012年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雖然訂明證監會可以本身的名義就市場失當行為訴訟代替律政司提出檢控,該《條例》第388(3)條則述明,這項權力不減損律政司長就刑事檢控罪行提出檢控的權力,然而,誠如郭榮鏗議員所言,有關的條文並沒有進一步申述律政司可以如何監察,制衡證監會的實權,律政司袁國強在回覆謝偉俊議員於10月16日的提問時,亦只簡單說明檢控決定是由律政司根據已確立和公布的檢控政策作出,而非由證監會作出決定,但有不少人質疑律政司是否有做到足夠的制衡。
為了有效及妥善地執行相關條例,繼續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及運作,本人認為律政司及證監會必須制定一個有效的機制,讓雙方在執法及檢控的職能上可以依循,避免出現職責不分的局面。另一方面,證監會的調查方式及經常以保密作「擋箭牌」,被批評處理個案的透明度不足夠,惹來業界及公眾爭議。本人認為證監會所提出的守則,從業員須遵守,但若果在提出檢控的程序,欠缺劃一標準,可就不同的調查個案以不同的處理方法作出決定,對於這樣的處理方式,必須正視及檢討。
主席,香港是亞洲的國際金融中心,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我們的優勢,不容許被破壞。證監會作為香港金融執法先鋒,有責任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改善執法工作,從而建立一個更符合公眾利益的證券及期貨市場。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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