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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根劉皇發議員就修訂《2013年郊野公園(指定)(綜合)(修訂)令》
提出的擬議決議案
主席:
根據思匯政策研究所在2011年8月發表「香港郊野公園網絡的適應性治理」的研究報告指出,香港在1970年代劃定郊野公園時,受保護土地範圍主要是水庫集水區和高海拔地區,目的是要透過劃定郊野公園以限制發展,並透過重新植樹造林,加強保護香港水資源。故此,早年政府劃定郊野公園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要保護集水區內的水質。其後,隨著香港城市化進一步發展,更多市民越來越重視大自然的價值和保育,更甚至有不希望在郊野公園內及其鄰近地區有任何發展,以免對郊野公園環境和自然生態造成威脅;而在2012年,郊野公園的遊客數量就有1 300萬人次,不少市民和旅客都喜歡到郊野公園感受一下香港的大自然美景,所以近年不少市民認為,政府應擴大郊野公園範圍,以加強對大自然的保育。
就今次政府將大浪西灣「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引發有關決定是因為當局在2010年6月發現有人在西灣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範圍內的私人土地和政府土地上進行違例挖掘工程,引起公眾對保護郊野公園的高度關注。於是,在2010-11年施政報告中,政府承諾會把郊野公園「不包括的土地」納入郊野公園範圍,或透過法定規劃程序確立合適用途,加以管制。顯然,我們要處理的問題是如何規管「不包括的土地」的發展,以免對郊野公園的環境造成重大影響和破壞;但將土地納入郊野公園是否唯一辦法?是否最有效的辦法?政府會如何兼顧和平衡私人業權和公眾利益?現有《郊野公園條例》的罰則,對於罔顧法紀,強行進行違規發展又是否具足夠阻嚇性呢?本人希望局長稍後可以加以解釋。
根據《郊野公園條例》第18條規定,任何土地的擁有人或有任何土地權益的人,不得因該土地位於郊野公園內或受郊野公園影響而獲付賠償。這個規定是否等於未審先判?是否公道呢?
雖然黃錦星局長多次重申,將「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內,並不會影響私人土地業權,亦不會令有關土地歸還政府。但納入郊野公園的私人土地,即使根據批地條款使用、發展或重建,面對的關卡或限制難免會有所增加,而公眾亦會希望有關發展能夠更加配合和滿足環保要求,所以土地持有人在根據契約進行發展時,自然要兼顧更多因素,這樣無疑會令業權持有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如何評定他們所遭受的損失呢?現行法例並沒有授權一個獨立專業組織或機關,對受影響的業權持有人進行業權受損的專業評估,以及就有關索償申請作出裁決,受影響業權持有人只能向政府提出申訴,這樣難免令人質疑,政府既是落場踢波的球員,又是球場上的球證,如何能夠為球賽作公平、公正的裁決呢?政府有必要檢視有關方面,及早作出適當處理,避免造成私人權益和公眾利益之間的對立,讓受損業權持有人得到應有的合理賠償。政府有必要考慮如何兼顧私人業權和公眾利益,絕不能顧此失彼。
主席,今次政府將「不包括的土地」的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備受市民關注,在社會利益的大前提下,有任何人的權益受損,政府都應該予以照顧。然而,今次政府與有關業權人的協商明顯不足,亦不能夠給予市民信心,讓市民,尤其是受影響的業權持有人安心和放心,他們的土地即使被納入郊野公園,他們的權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本人希望政府能夠主動為受影響的業權持有人和居民,提供更多協助,幫助受影響村民重建村落,協助農民復耕。
過去,政府一直以「免費保育」的思維推動保育,無論是環境抑或建築物的保育,私人業權持有人難免要承受一定損失。任何被列為具保育價值的建築物,要作任何改動,都必須經過特別的審批程序,政府是否應該考慮為有關業主提供更多協助,包括財政上的資助,由政府和私人共同保育,而不是一聲令下,只顧保育,不顧業主的需要和損失。
主席,保育是需要資源的配合,包括應對權益受損人作出適當賠償。在政府土地上違規興建的寮屋,住戶因政府發展計劃而要搬遷,均可獲得安置賠償,如果政府將私人土地納入郊野公園,而令業權持有人造成實際損失,政府理應對他們作出合理賠償。《基本法》保障香港市民的私人財產,我們必須予以尊重,同時這方面亦是我們的核心價值,必須加以維護。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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