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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2012年印花稅 (修訂) 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第5、9及12條)
主席:
(申報利益)
香港一向奉行自由經濟原則、稅率低、效率高,為香港提供了一個有利的營商環境,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政府推出兩項「辣招」,其實無論要達致甚麼目的,它產生的後果,無可避免會對現有的自由經濟市場,造成一定的衝擊。
根據政府的解說,今次印花稅條例作出修訂,目的主要有三方面:(一) 進一步壓抑投機活動;(二) 冷卻過熱的住宅物業市場;(三) 在供應緊張的情況下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置業需要。有關修訂的大原則和目標都是正確,尤其是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置業需要。但是正如不少議員指出,香港有不少市民置業都是通過公司持有,這亦是法例所容許,所以我感到奇怪,為何香港永久性居民通過公司購買及持有物業,需要繳付買家印花稅?
關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獲豁免繳納買家印花稅的安排,修正案建議在“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的定義中,規定該公司的成員人數不超過5名及董事人數不超過3名,並建議加入新條款,訂明以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名義置業時,先付買家印花稅,若符合條款所訂條件,可在3年後申請退還。事實上,我在法案委員會討論期間都有提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公司購入物業,應該獲得退稅安排,但對於3年的期限,我個人是有保留的。
主席,我注意到政府將額外印花稅的涵蓋期訂為36個月,推出這項「辣招」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打擊短期炒賣活動,所以我是否可以曲線地理解,政府將短期炒賣中,「短期」的定義訂為36個月,而公司即使是正常的投資活動,在36個月申請退稅時,會被政府視作「短期炒賣」呢?希望局長稍後發言時可以多作解釋。
至於豁免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的公司繳納買家印花稅,有人會質疑此舉會否增加誘因,反而令更多港人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影響「辣招」的效果呢?無論如何,對以公司名義持有物業,通過轉讓公司股權,以及更換董事轉手物業而逃稅或避稅的問題,政府有必要正視和處理,並且重新檢視相關的《稅務條例》和《公司條例》,以堵塞這個避稅漏洞。確實,政府對公司股份變動,無從查察核實,特別是涉及海外公司持有本地公司股份,更無法追查。
另外,有關重建方面的問題。既然有關條例草案是要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的置居需要,我認為,條例的修訂是不應該對增加樓宇供應造成任何障礙,包括不會影響重建項目的發展。所以,我曾去信法案委員會主席,要求政府就發展重建項目的退稅機制作出澄清,並希望政府能夠在機制上作出適度調整。因為過去有部分有參與發展重建項目的發展商向我反映,政府訂出6年的退稅期限,以及要發展商取得地段及重建的佔用許可證,無疑令重建成本不必要地增加,直接影響發展商的重建意欲,減慢重建速度,令到新增單位供應減少,阻礙市民置業,這樣明顯跟政府推出「辣招」的原意是相違背。很高興,現在政府從善如流,在機制上作出修訂,令有關退款安排更加靈活和恰當。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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