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印花稅 (修訂) 條例草案》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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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2

《2012年印花稅 (修訂) 條例草案》三讀

主席:

(再次申報)

主席,我作為專業界別的議會代表,同時亦參與房地產發展多年,我是理解和支持政府在「非常時期」推出短期的「辣招」,可以調整一下已進入不健康發展狀況的樓市,給予政府一些時間,藉加快增加住宅單位供應,希望令市場重回正軌,可以持續健康發展。有關法案今日進入三讀階段,我想就以下三方面作簡單發言,並表達我對政府的三個失望。

首先,有關豁免「香港人公司」繳交買家印花稅方面,局長指,有關豁免與優先照顧香港永久性居民置居需要的政策目標並不一致,若政府採納議員的建議,會造成極難堵塞的漏洞,削弱「辣招」的效力。對於局長的解釋,我並不能夠接受。因為「香港人公司」都有置居的需要,他們購入物業都會涉及自住,或正常投資,不同的只是他們並非以個人名義,而是以公司名義購入單位。為何政府不照顧他們的置業需要,讓他們在符合某些指定條件下,都可以獲得退稅呢?如果政府擔心短期炒賣問題,為何政府不考慮訂定較長的期限,例如公司持有物業7年後才可申請退?同時政府有否考慮及評估,這方面對從事物業投資公司帶來的影響呢?對於政府始終不肯讓「香港人公司」提供退稅安排,我對此表示失望。

其次,政府提出修正案,撤回原先提交的條例草案中,有關未成年人士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的安排。政府提出有關修正案,是因為本會通過政府所接納、原先由葉劉淑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撤回所有未成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受託人或監護人購買住宅物業時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如果政府在最初草擬有關法案時,能夠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及早作全面的仔細考慮,考慮包括約20萬名未成年雙非兒童是否要計算在內?但很明顯,政府最初並無考慮雙非兒童的問題,令我覺得,政府在草擬法案時太過粗疏。雖然局長經常說要堵塞漏洞,但往往政府才是漏洞造成者。

郭榮鏗議員就是因為留意到有關修正案引發的問題,所以提出修正案,建議將政府撤回有關未成年人的買家印花稅豁免的修正案延遲生效。的確,郭議員的解釋是有一定道理。因為原先的條例草案,並沒有明確指明,豁免不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透過受託人或監護人購買住宅物業繳納買家印花稅,而市民又絕難預視,政府會作出如此大的改動,容易產生免稅的「合理期望」,我亦相信,當時有市民是會因為這個免稅的美麗假設而買樓;但最後政府推翻和取消有關安排,原來應該可獲豁免的買家需繳納額外印花稅。政府如何向市民交代呢?主席,出現有關問題,最主要因為政府草擬條例草案時太過粗疏,欠缺周詳考慮,法例草擬的專業表現欠佳。這是我對政府的第二個失望。

最後,有關是否訂立「日落條款」,局長的態度大家都很清楚。我同意局長所講,我們沒有水晶球,不可能揣測市場變化和各種外圍因素,所以我都認為,不應該設定一個硬性的「撤招」日期;不過我始終不明白,為何政府只強調,會繼續參考不同的指標,密切監察物業市場的變化,又承諾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一年會進行檢討,並向立法會交代,但卻堅持不會為「撤招」訂下任何客觀指標。我相信,政府在1年後進行檢討所涉及,與物業市場有關的各項指標和因素,其實正是我今天希望得到的答案,為何政府今天不肯講,要等1年後才講呢?這個是我對政府的第三個失望。

綜觀而言,雖然今次條例草案最終仍然存在不少具爭議的問題,但市民普遍是支持政府推出「辣招」,可以令樓價不理性颷升的情況得以緩和。所以,基於市民利益的大原則,我仍然會支持條例草案三讀。

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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