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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9
何秀蘭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
主席:
本月初,有議員提出要求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行政長官與UGL簽訂「離職協議」的相關事宜,結果遭立法會否決,今天再有議員以相類似的理由,質疑行政長官有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持有戴德梁行日本股權,及其執行職務時有否存在利益衝突等,要求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行政長官有否違反《基本法》第47條有關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事實上,有關議員提出這些議案是有其政治目的,當然支持這些議案的議員亦有相同的目的,尤其在現時不少社會民生議題政治化的環境下,特首彷彿就成為了反對派的狙擊目標,好像攻擊就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法,即使在沒有充分理據支持下,反對派都會盡量把握任何可以製造話題、打擊特首的機會,不久前如此,今個星期也如此,加上他們在議會內發起「不合作運動」和「拉布」,令議會內外造成不少混亂,為市民帶來困擾,製造問題,我和不少專業朋友都覺得「此歪風不可長」,考慮到議員根本不能夠提出充分理據,所以我是不會支持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進行有關調查;同時,這一票亦代表我反對和抗議這種「歪風」繼續在社會上、在議會內漫延,損害香港整體利益。
主席,我認同李慧琼議員在本月初就另一項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調查特首的議案發言時所講,在《基本法》的設計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監督行政長官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主要執行單位。行政長官是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而不是向立法會申報。同樣地,調查行政長官有否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獨立委員會的工作。至於立法會的角色,是在有合理懷疑、確切證據的情況下提出議案,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展開調查,以及審閱由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決定是否要進行彈劾。主席,有關程序和安排是非常清晰,既然《基本法》已經就立法會、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獨立調查委員會,在監督行政長官的誠信和履行職責方面,制定了清晰的角色和分工,如果有部分議員忽略了或者忘記了《基本法》的有關設計和安排,我希望他們可以重新認識《基本法》,而不是動輒要求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對行政長官進行調查。
至於今天議案涉及的內容,再次質疑行政長官有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某些資產?其實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已多次重申,行政長官就任時已按照《基本法》第47條的要求,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並記錄在案,基於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之間需取得平衡,有關申報屬機密性質。我相信,現時有部分市民和反對派議員,對於行政長官處理些問題上存在分歧、不認同或不信任,但同時我亦相信,絕大部分市民都會認為,這些不認同、不信任絕對不應該成為指控行政長官涉嫌違法的動機和理據。由於有關指控非常嚴重,所以提出質疑和指控的人,應該提出更多實質具體理據,否則只會令人覺得是無理取鬧。此外,現行的申報機制已經同時對公眾利益和特首的個人私穩作出保障,亦行之有效,我們應該予以尊重和維護,除非有確實理據支持有關機制已被破壞、存在漏洞或不合時宜,否則我看不到有甚麼理由,我們要質疑有關機制是否有效運作?
此外,議案涉及的另一內容質疑,行政長官有否因為持有戴德梁行日本的股份而在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上存在利益衝突?主要因為有議員認為,行政長官涉嫌透過BVI公司持有戴德梁行日本的三成股份,而戴德梁行日本和亞視股東查懋聲先生屬下公司香港興業有生意來往,所以質疑特首在免費電視發牌事件上,包括拒絕向港視發牌有否涉及利益衝突問題。其實,涉事的香港興業在今年10月12日晚已發聲明澄清指集團的業務與亞洲電視業務無關,而到目前為止,我亦看不到有任何充分理據支持有關質疑。如果反對派議員只是希望透過有關議案,再次表達他們對行政長官的「不信任」和「不滿」,甚至要達致其他政治目的,我深信將不會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反對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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