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恢復辯論)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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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2014年土地(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恢復辯論)發言稿

主席,以上是本人以法案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接下來,是本人對條例草案的個人意見。

是次修訂《條例》,顯示政府打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行為的決心。大家都會認同,土地是非常珍貴的資源,通過加強罰則,可以對非法佔用政府土地起阻嚇作用,促使土地能得以善用。因此,本人是支持有關條例的修訂。

在審議修訂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本人關注到,《條例》第 7條中就禁止移走未批租土地的泥土、草皮、石頭,施加罰款和監禁期的罰則,但《條例》並沒有規定違例者,需要恢復被移走泥土、草皮或石頭的土地原狀。同時,就《條例》中對 “移走”的定義,市民可能感到模糊。舉例,如果有人將政府土地上的河流中的泥土、石頭搬移至河流的另一位置,致使河流水流方向改變,或者造成堵塞,這行為又是否屬於《條例》中的 “移走”呢﹖不過本人理解,即使有關行為未能清晰地根據上述《條例》提出檢控,政府亦可引用其他法例、條例,監控以上提及的一些不合法使用政府土地的行為。

此外,剛才亦提到,委員關注到私人土地買家有可能在無心的情況下,購入部分是政府土地的物業,而干犯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罪行。當局表示,會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亦提醒準買家於買賣物業時,務必小心謹慎。但關於這問題,本人想提出一些意見,主要是涉及釐定土地界線的問題。

土地界線及面積是靠實地測量、再紀錄而釐定的。但礙於早期進行測量及紀錄新界土地界線時,時間倉猝,而當時政府只希望於短時間內認定村民,方便徵收稅項,加上當年所使用的測量器材及技術,沒有現時的精準及先進,因而劃分土地的界線紀錄比較粗疏,有關紀錄圖則亦比較簡單,未能準確訂定地界,以致實地所見的,往往會與紀錄的地界界線資料未必脗合,難以實地確認地界位置。以新界土地為例,經過多年發展,當年作為釐定界線的事物如田基及屋宇或已不存在,令部分可作地界釐定參考的事物已經消失。因此,早期比較簡單粗疏的土地界線圖、紀錄,已不足以應付現今發展之用,部分私人地段可能涉及政府土地,致使新界常有土地界線及業權爭拗問題。

關於土地定界的問題,測量專業過去曾多番向政府反映,希望通過立法,為現時實地重新測量的土地幼界線賦予法定地位,取代舊有圖上粗略界線,繪劃地界圖,使地界釐定能更清晰、劃一及精密,並與實地測量的資料脗合。此舉不但可避免買家在無心情況下,購入政府土地而干犯罪行的情況,亦可減少日後因地權不清而引申出來的訴訟及爭拗問題,更重要的,是可解決積落已久有關新界土地地界不清的問題,有利加快土地發展,善用寶貴資源,本人希望政府能切切實實處理這個問題。

另外,本人認為,當局在加強教育公眾宣傳方面,亦需同時提醒買家進行土地買賣時,尋求相關專業人士意見,包括認可的測量師,核實買賣土地地段的重要性。

主席,雖然是次建議修改《條例》著重加強罰則,然而在巡查及管理政府土地方面,本人認為當局亦需要同時加強。在審議修訂條例草案的過程中,當局表示,要悉數定期巡查全港未批租和未撥用政府土地的做法,並不切實可行。然而,若當局只依靠收到投訴或轉介個案後,才跟進及實地視察,這做法相對被動,容易造成政府土地被未經批准而佔用。因此,本人認為當局要多管齊下,包括在編制人手上作出適當安排,除了積極巡查及實地視察外,亦如其他委員所提及,要善用現代科技輔助執法及監控,使巡查及監管行動更有效、更有系統,以加強執法的成效,希望當局能盡快展開加強管理及執法行動的相關措施。

本人希望強調,政府土地如大量被非法佔用,不但未有妥善管理寶貴的土地資源,亦會使政府往後推動發展該等土地時,製造大量問題,包括拆遷及恩恤賠償等。政府對於有關問題,實不應掉以輕心。

本人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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