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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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草案》恢復二讀

 

主席,在未當選立法會議員之前,我大部份時間都是從事房地產相關事務,對本港物業管理服務業有一定的了解,亦支持行業能盡快走向專業化。由於受到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拉布影響,本《條例草案》順延至今日才恢復二讀,雖然比原來的安排遲了,但總算能夠在今個立法會期內完成整個審議及表決的程序,讓物業管理行業邁向新的里程。

本港的物業管理行業過往都沒有一套劃一標準,規範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反觀香港附近一些地區城市不少都已有相關發牌制度,香港在此方面進度已落後。隨著民生事務日益受到關注,市民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不斷提高,加上近年強制驗樓、驗窗計劃的推行,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擔當的角色越趨重要,因此對於政府擬議設立的發牌制度,規範行業的紀律,提升專業水平,促進行業的發展。本人是支持的。

由於法例的生效對物業管理公司及從業員有著深遠的影響,為加深了解業界對條例草案所關注的問題,本人邀請了物業管理相關學會 / 團體的代表成立小組,聚焦討論法案內容和條文。除此之外,本人亦舉辦及出席相關議題的研討會,從不同的渠道聽取業界及市民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向政府官員反映,務求條例能夠兼顧不同持份者的訴求。

就《條例草案》,本人有以下的關注和意見。

就實施有關發牌制度,本人曾向當局查詢,現時從事物業管理的人數及從業員中符合發牌準則,包括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人數分別為何,以確定條例實施時有足夠合資格人士提供服務。當局表示,由於現時並無物業管理人強制發牌制度,故無法在現階段就物業管理人數目提供準確估計,亦無法就從業員的資歷、學歷提供詳細分項資料。但當局引述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於2013年進行的調查,該學會估計物業管理從業員中約4,000人符合成為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的資格,另有約7,500人符合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的資格。對於政府的回應,我感到意外,故質疑當局為何不藉著發牌制度的推行,投放適當的資源,進行有系統的相關調查,既能作為發牌的依據,亦可因應行業的發展,作長遠的規劃。

就物管公司發牌方面,條例草案建議發牌制度的其中一個準則是對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單一級別發牌制度;而只提供如保安、清潔等單一服務的公司,則不受發牌制度規管。《條例草案》附表1列出7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本人認為該7個類別的界定有欠明確,物業管理需要多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服務的範圍多元化,即使簡單如清潔服務,服務範圍都可以有所不同,有些公司除清潔公用地方外,還可以提供清潔外牆或玻璃窗,甚至提供回收服務,清除溝渠斜坡雜物及搬運垃圾服務等服務,故此,希望當局能夠盡早提供更清晰資料、指引,詳列物管所指的服務範圍。

除此之外,當局亦須確保物業管理公司財政穩健及行政架構完善,方可獲發牌照,同時要考慮規定物業管理公司須聘用若干數目的持牌物業管理人,而相關人數須與公司的業務或規模相稱,儘管有關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的發牌準則會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後提交的附屬法例中訂明,本人重申要求政府當局盡早就相關細節、諮詢業界,取得共識。

另外,條例草案為物管從業員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只有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方面擔當督導或管理職務的物管從業員 ,才會受發牌規管,前線人員無須領取物業管理人牌照。原則上,本人對有關建議並無異議,但認為政府必須詳細釐清「督導及管理」的定義,令從業員有清楚的了解,釋除業界疑慮。
主席,就牌照收費方面,當局現時估計公司每年牌照費為6,000元,而第1級的「註冊專業物業經理」牌費約為每年1,200元,屬第2級的「持牌物業管理主任」為每年400元,本人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水平。但由於將來持牌從業員或因需修讀相關課程及接受持續專業進修培訓,而增加了經濟負擔,員工薪金亦可能有相應提升的壓力,這些增加的開支及費用,很大可能會轉嫁予小業主來承擔,所以希望政府能對從業員的進修費用加以資助。
雖然發牌制度能提升物業管理的專業形象,惟不少「老行尊」經驗充足,卻欠缺學歷資格,因而擔心發牌制度實施後會「飯碗」不保。為讓這些資深從業員能繼續提供物業理管服務,政府當局表示在設立的3年過渡期內,將考慮讓這些「老行尊」以提交報告的形式,以取代需完成的專業進修課程的要求,若符合當局所定的要求,便可獲發牌照。對於政府實事求是,從善如流的做法,本人表示歡迎。

在監管局方面,政府當局表示,監管局會由主席、副主席及不多於18名成員組成,而該等成員以非業界人士的比例佔多,有業界代表認為,由於監管局須對投訴作出專業調查,並同時須處理上訴的事宜,因此監管局的成員應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人佔多,故要求增加該類別人士的比例,協助紀律小組處理調查及上訴時都能不偏不倚地作出專業的判斷。本人希望政府在考慮委任非業界專業人士時,有關人士最好對物業管理行業的操作有一定的認識,避免出現太多「行外人」的情況。

另一方面,建議成立的監管局屬自負盈虧的法定機構,當局預計監管局每年的經常開支約為3,000萬元,其中三分之一靠牌照費收入應付,餘下三分之二則來自就每宗不動產售賣轉易契所徵收的定額徵款。當局有必要確保監管局能以合理行政效率運作,令牌照費保持合理水平。
最後,藉此機會,我要感謝法案委員會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所付出的努力,令審議工作得以順利完成。
主席,本人重申支持本《條例草案》及政府各項修正案,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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