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修正案發言

主席,負責審議《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嘅法案委員會,一共召開咗11節會議,發展局局長提出嘅修正案有39項,兩者嘅數量都係多嘅。如果計埋之前多年來嘅多輪業界諮詢,幾上幾落,工程就更加浩大。反映當局係有廣泛聽取、同採納不同持份者嘅意見,不斷優化立法建議,以照顧香港業界嘅實際情況。雖然最後仍有部分業界人士有唔同意見,但總不能一直議而不決,裹足不前。

有多項修正案都係有關審裁機制嘅運作同相關裁決嘅執行,以及獨立審裁員嘅任免同防止利益衝突機制等。喺草案審議期間,唔少委員都關注香港係咪有足夠而且又專業、獨立、同熟悉建造工程及相關採購合約嘅審裁員。

我代表嘅建測規園業界,尤其係從事項目管理顧問工作嘅建築師等認可人士,亦有表達有關憂慮。佢哋管理一個發展工程項目,短嘅時間最少都要跟兩三年,大型、複雜嘅項目隨時要十年八年,中間可能經歷咗規劃、設計、審批、招標,以至最後嘅施工及驗收階段,佢哋理應係最熟悉有關工程嘅合約內容、建造時間同質量,最有資格就相關嘅付款糾紛提供專業同獨立嘅意見。

草案建議審裁員須喺獲委任之後5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業界係質疑點解當局會認為,之前冇接觸開有關項目嘅第三者,可以喺55日之內認真查閱晒所有資料,然後就一啲複雜嘅合約及付款爭議,作出公平、公正,有法律約束嘅裁定呢?

當然唔係所有付款爭議都係複雜嘅,工人有冇開工,某項工序有做到定冇做到,會較為容易判斷。但往往亦有啲爭議唔係咁清晰嘅,例如業主或顧問公司喺驗收時,質疑承建商某啲工序嘅手工、質量、用料、細節設計等未能達標,要求修改設計或重新再做,算唔算係額外嘅工作而要追加費用呢?定係視為承建商或分包商嘅責任,去修正同自行包底呢?

針對業界嘅關注同憂慮,政府承諾會喺相關審裁規則同實務指引規定,就較複雜嘅工程合約及付款爭議,應該交由較資深嘅審裁員處理,亦會容許喺某些情況下延長審裁嘅限期。所以我係非常支持局長剛才表達,會就有關問題繼續同業界溝通,根據實際嘅情況同實踐嘅經驗,不斷完善相關嘅規則同指引。

主席,正如我喺二讀發言指出,立法規管未必係唯一同最有效嘅方法,更重要係業界本身自律,盡量通過溝通協商,互諒互讓咁解決爭議。尤其喺現時經濟逆境下,大家必須同舟共濟,共渡時艱,而唔係動輒就引用法例,要求進行審裁以至啟動停工程序。因為工程發展項目一旦停頓,基層建造工人往往就會手停口停,項目完成嘅時間亦將會延遲,呢個情況大家都最唔想見到嘅。

本人謹此陳詞,支持局長提出嘅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