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香港出名多高樓大廈,大廈裡面嘅電梯、冷氣、照明等設施系統,全部都會耗用能源,製造碳排放。據統計,香港有超過一半嘅碳排放,係嚟自與建築物耗能相關嘅電力生產。故此,政府早喺1998年已推出自願性嘅計劃,推動各類型建築物提升能源效益,從而減少耗電量同碳排放。
到2012年,政府訂立《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強制13類嘅建築物喺新建或進行主要裝修工程時,其屋宇裝備必須符合由機電署制訂嘅能源效益標準。當中商業建築物同綜合用途樓宇內嘅商業部分,更最少每隔10年就要進行一次能源審核,以確保佢哋嘅耗能表現唔會隨時間而變差,會根據最新嘅科技同環保標準,與時俱進。
為咗進一步促進節能減排,以期達致喺2050年之前,將商業樓宇用電量減少3至4成,以及將住宅樓宇用電量減少2至3成嘅目標,除咗提升相關耗能設施同器材產品嘅能源效益,環境及生態局制訂咗現正恢復二讀嘅《2025年建築物能源效益(修訂)條例草案》,將需要符合能源效益標準嘅建築物種類增至15種,新加咗主要用作數據中心嘅物業,以及工業大廈內嘅用作數據中心用途嘅部分。
主要考慮原因係數據中心嘅用電量,比一般工商物業多好幾倍,甚至上十倍。香港近年積極發展創新科技,尤其係大數據及人工智能AI,對數據中心嘅需求愈嚟愈大。將有關建築物納入規管範圍,對香港整體嘅節能減排工作係非常重要嘅。
草案另一建議,係將需要定期進行能源審核嘅建築物類別,由現時嘅兩種大幅增加至11種;以及將新建成或新改裝大廈需要進行能源審核嘅頻率,由過往最少10年一次,加密至最少5年一次。數據顯示,喺條例實施後,進行過第二次能源審核嘅建築物,其能源使用指數比起第一次審核,平均下降咗約2成,效果顯著。
草案亦授權政府當局,喺網頁公開各幢建築物嘅部分能源審核結果,好讓市民大眾、尤其係物業嘅現有及潛在用戶,清楚知道邊幢大廈嘅能源效益高啲,有助減少電費支出。
喺草案審議期間,有建議政府效法現時嘅電器產品能源效益標籤制度,為不同類型嘅建築物制訂清晰、易明嘅能源效益級別,令耗能表現較佳嘅物業,可以藉此提升品牌效應,促使更多用戶或潛在用戶知悉,有利加強企業嘅ESG表現。
主席,現行嘅《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僅規管新建成同新裝修嘅建築物,但舊有建築物始終係佔絕大部分。如果推動到類似嘅能源效益標籤或分級制度,將有助吸引更多業主、包括現有建築物嘅業主,自發性提升其下物業嘅能源效益,有助實現減排目標,希望政府能將有關建議盡早落實。
此外,多位議員亦關注到,增加咗需要進行能源審核嘅建築物類別,同加密審核頻率,市場係咪有足夠人手提供相關服務,會否因而拉高咗收費水平同完成法定審核嘅時間。就此,草案建議增加合資格成為「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嘅專業人員類別,以增加人手供應。根據過往經驗,進行一次能源審核,開支一般界乎2萬至10萬元,與整幢建築物可節省到嘅電費支出比較,我相信有關費用係可以接受嘅。
喺法案審議期間,我同多位議員都質疑,草案原先對「數據中心」嘅釋義太過籠統,可能會令一般大廈內嘅擺放伺服器嘅地方,以至係純粹用嚟儲存電腦、電子產品嘅倉庫,都跌入咗有關定義。政府從善如流,採納咗議員嘅意見,稍後會由局長提出修正案,加以釐清及收窄「數據中心」嘅釋義,避免出現一啲「誤中副車」嘅情況。
最後,草案訂明政府部門首長可以以國家安全為理由,以書面方式向機電署署長提出,豁免為指明嘅建築物進行能源審計。但係如果有關建築物嘅用途等情況有所改變,相關國家安全理由已不再適用,係咪有機制適時解除豁免呢?政府考慮後決定提出修訂,訂明相關部門首長有責任喺有關豁免不再適用後主動通知署長,並喺解禁後12個月內,為有關建築物重新進行能源審核。有關修正案我亦係支持嘅。
本人謹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同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