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首先感謝G19嘅馬逢國議員,提出今日嘅「與時俱進,更新文化政策」議案。作為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嘅代表,以及「香港粵港澳大灣區物業及設施管理聯合會」嘅創會會長,我會集中講文化設施嘅提供同管理。
香港近年增建咗唔少文化藝術設施,包括西九文化區香港故宮博物館及M+博物館,剛落成嘅東九龍文化中心及興建中嘅新界東文化中心,以及亦可用作文化表演場地嘅啟德體育園等,但業界仍然認為相關場地同設施仍不足夠。政府喺北部都會區雖然規劃咗多項文化設施,但面對財赤及經濟放緩,會否有人認為文娛康樂並唔算好緊急同必要嘅,而導致有關設施被犧牲或者延後呢?
要增加文化藝術設施同表演場地,除咗由政府興建全新嘅建築物,亦可以考慮善用現有嘅一啲設施。例如本身已具備一定嘅文化藝術元素嘅歷史建築,用作文化設施,我認為會更能發揮協同效應。香港現時亦有一啲類似例子,但由於改變用途所需嘅相關建築法規及使用條款過於嚴謹,加上營運者唔係政府部門,就係一啲非牟利機構,缺乏商業營運嘅經驗同動力,結果長期要由公帑補貼。做唔到好似內地一啲歷史建築活化項目咁,成功將文創、餐飲、購物同旅遊結合,做到自付盈虧,為社會創造就業及經濟效益。
政府過去好多時以象徵性租金,批地畀不同團體作私人遊樂場及會所用途。政府會否考慮就相關合適嘅場地,喺續租時加入條款,要求有關團體開放部分場所及設施,畀文化藝術團體以低價租用,進行有時限嘅文藝展覽或表演呢?
大家都關注到,近年陸續有戲院結業。戲院設施想改做其他用途會比較困難,呢方面我都經驗,政府係咪可以諗下直接租用一啲合適戲院,改為公共嘅文藝表演場地呢?
仲有係管理問題,唔少文化及演藝團體都批評,康文署嘅租場政策係太過「大鑊飯」制度,唔理有關團體同表演係咪受歡迎,都係比較以劃一租金同只分到好有限嘅檔期,某程度更會歧視一啲有賺錢能力嘅團體去舉辦活動。
我認為問題嘅根源,可能係香港過往嘅文化政策,係以扶持業餘、初創同相對小眾嘅本地藝團為主。有關政策喺三、四十年前,香港仲係一個文化沙漠時候,可能係合適嘅,但係就不利於我哋現時追求嘅文化藝術專業化、盛事化、同產業化嘅發展,亦不符合香港作為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嘅定位。
正如原議案指出,文化政策係需要與時俱進,我希望相關政府官員會改變過往一成不變、少做少錯嘅官僚作風,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咁了解市場嘅變化同業界嘅需要,切實推動香港嘅文創產業發展,同時令到呢啲由納稅人畀錢興建同營運嘅設施得以善用,發揮最大嘅經濟同民生效益。
本人謹此陳詞,支持原議案及各項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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