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7星島地產 善用現有場地 增加文化設施

立法會上周辯論了題為「與時俱進,更新文化政策」的議員議案,內容涵蓋歷史文化的發掘和梳理、現代化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文化藝術團體的資助制度、中外文化交流工作、相關創新科技的應用、知識產權的保權、藝術教育與人才培訓等等。作為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的立法會代表,筆者就文化設施的提供及管理,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在此與讀者們分享。

平心而論,香港近年增建了不少設計優良、設備齊全,而且造價並不低的文化藝術場館,包括西九文化區的香港故宮博物館及M+博物館,造價各須約40億元的東九龍文化中心和興建中的新界東文化中心,以及同時可用作文化表演場地的啟德體育園等,但業界認為相關場地設施仍不足夠。政府於北部都會區雖然已規劃了多項文化設施,但面對財赤及經濟放緩,或會有人認為文娛康樂並非最緊急或必要的項目,可能導致有關設施被犧牲或延後落實。

其實要增加文化藝術設施與表演場地,除了由政府興建全新的建築物,亦可以考慮善用一些現有的設施。例如本身已具備一定文化藝術元素的歷史建築,若能用作文化設施,將更能發揮協同效應。

香港現時亦有一些類似例子,將政府擁有的歷史建築物改作博物館或展覽館用途,或透過「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供非政府組織用作營運文化藝術教育中心等。但正如筆者在上期專欄指出,由於歷史建築改裝須符合最新的建築法規,使用條款亦相對嚴謹,加上有關設施的營運者若非政府部門,便是一些非牟利機構,缺乏商業營運的經驗及動力,結果令相關設施或項目長期要由公帑補貼,未能像其他地區,例如內地的一些歷史建築活化項目般,成功將文創、餐飲、購物與旅遊有機結合,做到自付盈虧,以至為社會創造更多就業和經濟效益。

政府過去為了推動文娛體育,以象徵性租金批地予不同團體作為私人遊樂場及會所用途。數年前當局檢討過相關政策,建議在續約時要求營運者增加場地設施的開放予公眾使用的時數,而相關開放條款要求將反映在須向政府繳交地租的計算。政府是否可加以研究,在續租時明確要求營運者將部分合適的場地設施,以較低租金讓文化藝術團體租用,進行有時限的文藝展覽、表演及相關活動,有利文化藝術的普及和推廣。

此外,受到手機文化與影視串流平台影響,近年香港接連有私營戲院結束營業(其實外國亦然)。戲院設施的位置和交通一般都不差,但想改做其他用途並不容易,如改作話劇、粵劇或音樂演奏場館就相對簡單,起碼已有觀眾座位、售票處及消防逃生等設施。政府是否可考慮直接租用、以至購入一些合適的戲院,改裝成公共的文藝表演場地呢?所需費用肯定會低於興建全新的場館,又不用另覓土地,而且可在較短時間內落成。

最後是文化設施的管理及租務問題,不少文化及演藝團體都批評,康文署過去的租場政策近似「大鑊飯」制度,不大理會申請的團體及表演是否受市場歡迎,採用接近單一、劃一的租金,並且往往每個申請只分配到相當有限的檔期,某程度更會歧視一些本身辦得成功、擁有賺錢能力的團體去租場舉辦活動。

相關情況及問題,筆者認為可能是源於香港過往的文化政策,是以扶持業餘、初創及相對小眾的本地藝團為主。有關政策在三、四十年前,香港仍是一個文化沙漠時可能是合適的,但現時卻不利於香港追求的文化藝術專業化、盛事化和產業化發展,亦不符合香港作為中外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的定位。

跟其他政策措施一樣,香港的文化政策必要與時俱進,官員必須改變一成不變、少做少錯的處事作風,要積極、主動地了解市場變化和業界關注的問題,切實協助他們排難解憂,共同推動香港的文創產業發展,令由納稅人出錢興建和營運的設施更能善用,發揮最大的經濟及民生效益。康文署日前公布的表演場地租用政策改革建議,是朝着這個正確方向改進,值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