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6《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發言

主席,一般人講起氫氣,都會覺得係好危險,好容易着火、甚至爆炸,造成嚴重嘅傷亡。根據現行法例,氫氣被列作第2類危險品,其生產、儲存、運輸及使用等,都受到嚴格嘅限制。但係隨着科技不斷進步,氫氣其實係可以相當安全咁用作燃料使用,而且仲係非常環保嘅潔淨能源,特別適用於較重型嘅車輛、船隻、同建造業機械等。

事實上,不少家庭依家每日用緊嘅煤氣,有近一半成分都係氫氣。通過「變壓吸附技術」,就可以從煤氣提取純度高達99.97%嘅氫氣,通過現有嘅燃氣管道,安全、穩定咁,提供畀使用氫燃料嘅電池產電。

無論係太陽能、氫能、或者鋰電池電動車,我國嘅相關科技研發及應用,都係走在世界前列。喺2023同24年,我先後聯同建測規園業界,組團前往四川成都同湖南長沙,考察當地嘅新能源智慧交通發展,了解到內地好多嘅相關嶄新技術同產品,喺香港都有好大嘅應用空間。除咗環保,亦可以幫到香港解決一啲過去比較難處理嘅技術同成本問題,例如難以使用傳統重鐵嘅東九龍及啟德集體運輸系統等。

不過,香港要有效咁應用呢啲新能源及新技術,必須先解決現已過時同非常嚴格嘅法規問題。例如有巴士公司早喺兩年多前,已為香港引入首部氫能巴士,但由於受到相關政策及法規約束,遲遲未能喺街上試行,窒礙咗環保能源嘅應用同發展。

我近年亦處理過一些個案,業界喺引入內地嘅新能源工程車輛及建築機械時,香港相關測試及審批程序異常緩慢。理應幾個星期可以審批完嘅,往往成年都處理唔到,原因之一都係相關法規過時兼嚴謹,主事官員沿用舊有嘅思維同標準,未有與時並進。

今日恢復二讀嘅《2025年氣體安全(修訂)條例草案》,目的就係將作為燃料用途嘅氫氣、法律上稱為「受規管氫氣」,從《危險品條例》中剔除,變成類似家用煤氣同石油氣咁,改由《氣體安全條例》去規管,為氫能喺香港嘅應用拆牆鬆綁,創造條件。

喺法案委員會審議期間,有議員質疑政府點解唔為氫能訂立一條全新嘅法例同規管架構,而係以修訂現有法例去處理,會否因而局限咗呢種新能源未來嘅發展及應用空間。而且今次修例只係針對使用氫能作陸上交通嘅燃料,海上嘅船隻,以至天空上嘅航空器,就用番其他相關法例去處理。政府解釋,有關做法係最為快捷有效,相關規管制度亦為業界熟悉。

主席,我支持採用快捷有效嘅方法去處理相關問題,香港喺新科技、新能源方面嘅應用,過往畀人嘅感覺係好慢。喺交通運輸範疇,除咗着重安全同監管,對於便利市民、降低成本、促進行業及產業發展等因素,往往被過份忽略咗。

好高興見到,現屆政府喺提速提效、拆牆鬆綁應用新科技方面,作出咗唔少變革同改進。包括喺去年發表《香港氫能發展策略》,促成咗今次嘅修例,而相關跨部門工作小組,至今已原則上同意咗20多個氫能源試驗項目嘅申請。

然而,政府要改變過往經常研究又研究、測試再測試,遲遲到都畀唔到市場應用,畀唔到市民實際享用到新科技嘅陋習。此外,部分新科技嘅研究同測試,可能需時兩三年甚至更長時間,期間市場可能已出現咗變化,有更多更新、更好嘅技術及產品出現。主事官員必須密切留意有關科技及市場嘅最新發展,識變、應變、求變,唔好一成不變,唔好將「做緊研究」當成不作為嘅藉口。

今次修訂《氣體安全條例》,訂立咗氫能應用嘅法律框架,但有好多技術執行細節,仍有待政府制訂好相關嘅附屬法例,再經本會審議通過才能落實。有議員就提出,係咪可改以行政方式去實施,咁樣會否更加快捷同有效呢?

主席,我原則上係支持畀行政官員多一啲彈性同權力,體現行政主導,提速提效推動香港嘅科技研發及應用,促進相關行業同產業嘅發展。希望政府會按照有關原則,繼續檢視、改革相關嘅現行法規同監管制度,加以簡化同放寬。本人謹此陳詞,支持草案二讀、三讀同各項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