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首先我想強調,對於訂立「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將現時由消防處負責嘅部分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及審批工作外判,藉此加快審批程序,我同我代表嘅業界原則上係支持嘅。不過,對於註冊規例,冇將「建築學」 學士學位列為「註冊消防工程師」嘅認可學歷之一,我同業界、尤其係建築師就大惑不解,認為係唔合理、唔公道嘅。
正如我喺早前發畀全體議員嘅信件指出,不論係一般市民嘅認知、定係數十年來嘅實際操作,涉及發展建築項目嘅規劃設計、監督同施工,包括走火通路和防火設施,主要都係由以建築師為多嘅「認可人士」負責,政府、社會從未質疑佢哋喺呢方面嘅專業資格同水平。
再者,現行《建築物條例》同多條有關建築消防安全嘅法規,亦要求「認可人士」 確保佢哋負責嘅項目符合相關法定要求,並承擔相關嘅專業責任、甚至刑事法律責任。現時全港一千多位註冊「認可人士」,有超過 7 成係建築師。規例將「建築學」不包括作為「註冊消防工程師」嘅認可學歷,實在係講唔過嘅。
對於當局質疑,本地大學提供嘅建築學學士學位課程,內容並不包括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所需嘅消防工程學知識;根據業界反映,相關課程實際上係有教授學生有關嘅知識,只係未有喺科目名稱上註明。同時,香港建築師學會喺考核專業建築師申請時,亦要求申請者必須具備相關知識。
當局指出,雖然規例冇將建築學列為認可學歷,但係建築師仍可通過其他途徑,例如獲得消防處處長特別嘅批准,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不過,當局並未有交代建築師具體可以點樣取得有關特別批准,係咪修讀完相關嘅銜接課程就符合資格呢?定係要再加多幾多年嘅工作經驗呢?規例並冇明確說明。
我提出今日嘅修訂議案,建議將「建築學」 加入成為「註冊消防工程師」嘅認可學歷之一,係合情、合理、同公道嘅,亦有助增加「註冊消防工程師」嘅供應,避免因市場人手不足,而影響到審批時間同相關費用, 削弱咗註冊制度可帶嚟嘅好處。
喺審議過程中,政府官員同我都多番強調,消防安全要求係絕對不能妥協,呢一點相信大家都非常認同。我嘅修訂議案,只係參照番現行嘅建築消防安全法規同實際運作安排,唔會對香港嘅消防安全水平造成任何不良影響。
如果我嘅修訂未能通過,亦希望政府當局繼續與建築業界溝通,研究進一步完善相關規例,讓到更多嘅建築師及其他合資格嘅專業人士,都可以參與有關外判工作,為提升香港嘅消防安全同審批服務出一分力。同時亦請局長檢視一下其他法例,係咪都需要作出修訂,以釐清認可人士嘅相關法定責任,呢點大家都應該關注。
本人謹此陳詞,懇請大家支持我嘅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