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對歷史建築保育政策檢討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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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對歷史建築保育政策檢討意見書

對於古物諮詢委員會於2014年6月4日發表歷史建築保育政策檢討的諮詢文件,本人於7月17日曾舉辦相關研討會,藉此了解建築、測量、園境及都市規劃界對有關諮詢文件的看法和意見。經過綜合和整理後,有以下幾點意見,供委員會參考。

1. 現時政府只採取行政措施,對歷史建築進行評級,以保護歷史建築。業界普遍認為,在沒有任何實質法例保障和約束的情況下,實施行政評級的制度,顯得非常被動,給大家有「無牙老虎」的感覺;加上在現行的評級制度下,並未有就獲歷史評級的建築物制訂完整及有效率的處理機制,所以業界和本人均認同,應透過立法,讓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例,加強保育歷史建築。

2. 制訂有關保育歷史建築法例的同時,政府應成立一個獨立法定機構或組織,以行使有關法例賦予的權力,令歷史建築保育的政策和措施能夠更有效地落實和推行。同時,在決定制訂法例前,應就目前已獲評級的私人歷史建築的市場價值,作出評估,讓社會知悉受保育影響目前所涉及的私人物業價值,從而對保育可能承擔的財政壓力有一定了解。

3. 鑑於現行歷史建築評級制度有欠完善,業界和本人均認為,政府應全面檢討和優化有關制度,使制度變得更加有系統和完整,包括引入補償機制,讓獲評級歷史建築的業主,如因建築物獲評級而其業權受到損害,便可根據有關機制向有關方面提出補償要求,當中可能涉及金錢、土地、發展權利、密度或其他形式的補償。日後的歷史建築物評級機制,必須受到有關法例的規管。至於法例是否應該規定獲評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歷史建築均劃一處理、全部均不可清拆或改動,則應再作討論。

4. 諮詢文件提出,在香港設立文物保育基金有助推動市民大眾參與文物保育之餘,還可以嘗試開拓收入來源,包括接受損贈、收取建築物租金,以及舉辦收費活動和銷售紀念品,藉以資助各項文物保育活動。本人和很多業界朋友均不反對設立有關基金,但認為須同時考慮連串相關問題,包括基金成立的目的、應該由哪些人來營運基金、基金應該扮演甚麼角色和覆蓋範圍是否過窄等。

5. 歷史建築的有效保護,很大程度受到該建築物是否有適當的日常維修所影響,如建築物的日常維修做得妥善,相信保育該建築物所需投放的資源和工作亦會減少。過去有不少業主都忽略樓宇維修的重要,令建築物日漸失修,他們寧願選擇重建,也不願意花大量金錢修葺樓宇。所以,政府應多鼓勵市民愛惜樓宇,加強樓宇維修,在社會上亦要培養保護歷史建築的文化。再者,如需對已評級的歷史建築進行改動工程,現行的《建築物條例》就有關工程的規管應予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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