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主席:
鄭松泰議員被裁定侮辱國旗及區旗罪成,罰款5,000元,並留有案底。按報導,他當日獲知裁決後,在庭外仍堅稱事件無聊,判決證明香港社會不開明。單從他對被判侮辱國旗區旗罪成後,依然毫無悔意,便應該予以譴責。
眾所周知,國旗及國徽是一個國家的標誌,亦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反映出民族的獨立與尊嚴;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及區徽,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誌,鄭松泰議員身為立法會議員,又是大學講師,應該深明有關的道理。
不過,鄭議員行為卻完全違反有關的道理,他當時一而再地無視被其他議員及立法會主席勸阻和警告,依然故我地倒插國旗、區旗。在電視及網上直播的公開會議上,第一次倒插旗幟涉及11名議員展示的21支旗幟; 第二次則涉及8名議員展示的16支旗幟。
而且無論法庭在裁決前或後,鄭議員都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侮辱國旗和區旗,多番表示,自己是被建制派政治打壓,批評是欲加之罪,指當日行為是不認同建制派策動流會和製造政治鬥爭。
如果如鄭議員所言,他的做法是因為不認同建制派策動流會或者如他形容為製造政治鬥爭,鄭議員大可有不同的方法表達不滿,例如招開記者會、發動聯署等,絕不應該以倒插國旗以示不滿!鄭議員的做法到底是無聊定有心?法庭已作出裁定他侮辱國旗和區旗罪。
對於鄭議員話,建制派當日置國旗和區旗在枱面而不在席,並非愛國和負責任的行為,我其實都經常見到反對派,把要爭取支持的標語、不滿政府行為的告示、還有形形式式的道具,放在會議廳其枱上,而本人則不在座位上,如按鄭議員的說法和邏輯,反對派都只是虛情假意,「做吓樣」,不是真心和負責任的行為。
鄭松泰議員侮辱國旗和區旗的事實擺在眼前,但有議員卻稱,他在會議廳倒插國旗和區旗,屬表達自由,不應受到譴責。無錯,在美國根據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判決Texas v. Gregory Lee Johnson一案,燒毀美國國旗是表達自由的一種,並不違法,但其中一位不支持裁決無罪的大法官亦認為,美國國旗使用超過200年,對美國來說別具崇高的意義,是無庸置疑的觀點,因而足以處罰燒毁國旗的被告人。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文化及法律,德國法律嚴禁任何人「侮辱或損毀」德國聯邦旗,違者可判處5年徒刑;任何公開「冒犯」法國國旗、國歌的行為均可罰款7,500歐元(約為7萬港元);西班牙刑法規定,侮辱國家標誌或徽章者,可判處6個月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香港是法治之區,鄭議員是應該遵守法律,而不是以一句「無聊」而輕視法律。
亦有議員說,鄭松泰因此事在法律上已承擔了後果,在立法會被譴責是不需要亦不應該。當然被判有罪的人,社會都希望他負上刑責之後,改過自新,但如果犯事的人毫無悔意,加上立法會議員在社會上又是公眾的典範,難道不應該加以譴責嗎?
國旗和區旗代表了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你不尊重國家和香港特區,又如何能按照立法會的誓言,效忠香港特區?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身為立法會議員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及區旗,毫無悔意,實屬行為不檢,又如何繼續擔當做議員呢?
主席,我支持動議,譴責鄭松泰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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