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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1
“調升最低工資水平至時薪33元或以上” 議案
主席:
自去年5月1日實施法定最低工資至今,剛好一年半,馮檢基議員今日動議將最低工資水平提高至最少33元,我感到有點奇怪,因為按現行法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調整,不是由最低工資委員會向特首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的嗎?既然最低工資委員會是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設立的獨立法定組織,每兩年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它就最低工資水平作出的建議,我們必須尊重有關機制,絕不能視它為無物。
我翻查2010年7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記錄,馮檢基議員就恢復《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發言談到,最低工資委員會在釐定最低工資水平方面,擔當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其組成須具廣泛代表性,而運作亦應開放和透明。他又說,作為民意授權的立法會,應該有權就行政機關所定出的一些決定或建議,在合理和不合理的情況作出支持、反對或修改,當中更可避免一些無理的情況,例如行政長官罔顧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決定把最低工資額下調。
我相信,馮議員當時是認同和支持最低工資委員會的設立,接納這個機制的存在;不過,他今天的議案,完全不理會最低工資委員會呈交報告的機制,就現行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作出的調改建議,要求把最低工資水平調升至最少33元,罔顧最低工資委員會建議,完全不理會現行的法規。我認為,既然現行已有機制,除非機制存在很大問題,否則我們應該尊重整個機制,尤其有關機制剛確立不久。
事實上,最低工資委員會在研究第二個法定最低工資水平時,已參考了涵蓋四大範疇,包括整體經濟狀況、勞工市場情況、競爭力及社會共融的「一籃子指標」,同時亦參考了其他地方在檢討最低工資水平時的經驗和考慮要素。
主席,本人認為,在釐定最低工資水平時,必須謹慎,要從多方面作考慮,盡量達致平衡。所以,除了實際金額外,一個有效的工資水平釐訂和檢討機制,非常重要。我希望大家都能尊重現行的客觀機制。當然如果現有機制有不足之處,我們可以研究如何優化現有機制,但絕對不應該不尊重整個機制,罔顧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建議。
主席,我並不是要反對最低工資,而立法制定最低工資,原意是想幫助有需要的市民,防止他們工資過低的同時,又希望能夠盡量減少低薪職位流失;不過如果連議員同事們都罔顧機制,在沒有充份理據支持下提出工資水平建議,這樣做對整個香港社會、市民大眾是否真正有利呢?最終是否能夠幫助真正有需要的市民呢?這些都很值得我們深思。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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